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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必须调整合同价款: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的重要依据,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组成。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可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信息指导价格执行,也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清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A2.5要求或附件《商务标清标内容》,形成清标成果;或者由招标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清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真实性、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逐一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真实性是指投标文件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42条所禁止的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的情形。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物、价格、工期、质量、付款方式、承诺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信用)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