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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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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 (2014-06-08 1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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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上诉

【提 要】目前,对于屋顶平台停车场以及配套汽车升降梯的权属问题尚无司法先例可循。屋顶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无法脱离建筑物独立存在,没有独立的所有权,不得单独处分。开发商在业主共同所有的屋顶上增厚地坪,并不能形成新的所有权。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后,屋顶的权利自然转移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不能单独保留对屋顶的权利。在开发商并无其他合法权利来源(包括法定和约定)等反证的情况下,作为停车场的屋顶应为业主共有,与之配套的汽车升降梯作为法律规定的公用设施,其权利归属应与停车场一致,亦为业主共有。

【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58弄1-2号金瓯万国大厦系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于1996-1999年间开发建设之商住房屋。根据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并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审核同意,国宏公司于1996年在该小区四楼裙房屋顶设置屋顶停车场(通过划线确定车位)并安装了两台汽车升降梯。

1999年12月9日,国宏公司(在系争小区内拥有物业,亦为业主之一)取得了凤阳路358弄1-2号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述两台汽车升降梯及机房的权利人登记为国宏公司。金瓯万国大厦小区原由国宏公司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瓯万国业委会”)于2003年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服务单位,该物业服务单位于2009年5月底退出。2009年6月1日起,国宏公司自行管理系争裙房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金瓯万国业委会与国宏公司就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的权属发生争议,前者遂分案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系争裙房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并要求国宏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车位的使用者之一)共同赔偿裙房屋顶停车费人民币46,800元等。

国宏公司辩称:裙房屋顶停车场的产权应属该公司所有。裙房汽车升降梯由其投资维护,并拥有该升降梯的产权记录,故请求驳回金瓯万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宝鼎公司辩称:其并非开发商,本案与其无关,请求驳回金瓯万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原审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小区裙房屋面从开始便被规划作停车使用且经相关部门批准,不是单纯房屋结构意义上的屋面,而属于指定为某种专用使用的共有部分。系争的停车场设在裙楼屋顶上,无房屋的结构,只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故金瓯万国业委会主张该裙房屋面停车场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金瓯万国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现使用人非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国宏公司持有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内容已表明,两台汽车升降梯及机房权属属于国宏公司。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国宏公司享有对裙房屋面停车场的收益。且宝鼎公司并非国宏公司的股东,与本案争议无法律上的关系,金瓯万国业委会要求国宏公司和宝鼎公司赔偿停车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金瓯万国业委会要求系争汽车升降梯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于法无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瓯万国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瓯万国业委会不服上述原审判决,上诉称:建筑物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系争停车场建造于裙房屋顶,且系为了满足车位配备强制性要求而设置,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汽车升降梯作为裙房屋顶停车场的配套设施,是通往停车场的唯一通道,亦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二审审理中,金瓯万国业委会变更上诉请求,仅要求判令系争屋顶停车场和汽车升降梯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国宏公司辩称,裙房系其投资建造,屋顶经规划审批作为停车场使用,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屋顶;该停车场即使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亦只是优先让小区业主使用,国宏公司应对系争屋顶停车场享有所有权。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两台汽车升降梯的权利人也应为国宏公司,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鼎公司书面辩称,其与金瓯万国业委会之主张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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