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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浦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的执行处理——上海福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浦区人民政府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4-06-08 1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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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经司法程序解除后,涉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执行案例。该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妥善发挥司法权、合理借助行政权并依法保障民事私权。在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的执行案件中,以执行和解的方式一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较为适宜;执行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应适当介入和引导,积极为和解条款的实现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执行中有关未开发国有土地的退还,应包括土地占有的实际交付、相关权利证书的移交和土地使用权的公示三个步骤。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明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7)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判令:福明公司与杨浦区政府于2002年3月26日签订的《开发建设杨浦区101街坊河间路82弄基地合同》予以解除;杨浦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明公司土地开发前期费用人民币5500万元;福明公司与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福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101街坊河间路82弄地块中未开发的24亩土地。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且对各自履行义务的顺序、方式等存在较大争议,故福明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 行】
在案件的执行准备阶段,执行法官了解到,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没有先例可循,且福明公司因暂时没有得到判决确定的款项,引起该公司数十名中老年小股东的恐慌,不断的上访也加大了本案的执行难度。双方当事人都有尽快履行判决的意思表示,但均强调必须能够实现各自的权益问题。福明公司认为,杨浦区政府应当首先返还土地开发费用人民币5500万元,然后其亦愿意尽快将24亩土地返还给对方;杨浦区政府则表示,福明公司应同时返还24亩土地,并且应当附带返还相关的产证、开发合同、拆迁资料等法律文件,且福明公司数十位小股东上访问题应当与返还土地、返还前期开发费用一并予以解决。考虑到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所涉的权利义务内容,且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义务的如何履行存在较大分歧,故承办法官决定把本案的执行方向定位在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执行和解,以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执行法官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数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做好法律释明和咨询工作,审查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全盘解决本案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杨浦区政府于2010年1月7日前将上述款项分期汇入法院账户,福明公司承诺返还土地并在2009年12月17日前将土地所涉法律文件返还杨浦区政府,待该司完成返还土地义务后再发放款项。2010年春节前,在福明公司的土地退还手续过半时,考虑到福明公司小股东的意愿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征得杨浦区政府的同意及福明公司优先支付中小股东的承诺下,执行法院先行发放福明公司人民币2750万元,再由福明公司将款项发给众多小股东,保证其过一个安心的春节。不久,双方当事人按照事先约定的土地退还手续和步骤,以签署并落实土地移交协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妥善实现了土地移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评 析】
一、在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案件中,被执行人抗辩的效力及其处理
本案在立案受理之初,即面临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判决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各自履行返还土地开发费用及24亩土地的义务。从这个层面讲,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类似“对待给付”的义务。在本案中,由于福明公司首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该司在执行程序中率先占据申请执行人的地位,但杨浦区政府亦随即表示也要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在该份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权益部分。如果再次立案,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案件的处理是既不经济,也不合理。再结合案件诉讼审理阶段,本案即是本诉(反诉)案件,针对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实现,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借用该案在审判阶段所采用的本诉反诉制度,双方当事人各自都有自己的主张与抗辩。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解决、履行顺序及如何抗辩等问题,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特殊性,法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请求,妥善处理被执行人的抗辩,拟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在本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将执行和解作为解决本案矛盾纠纷的目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