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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用工纠纷适用劳动仲裁仍是人事仲裁―
关照刘某在2008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并以为刘某完成事情量仅达教学任务的70%,刘某与某独立学院因辞职、履行聘用合同孕育发生争议,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关照》第三条规定:“……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以是少发刘某奖金1万多元,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奇迹单位与其事情职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孕育发生的争议”,刘某不服。
2009年,因此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关照书》,学院资金独立核算;原学院的在职干部、教职工原则上不动, 2、民办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连属劳动关连,原中山市某学院变更为某独立学院后,刘某遂具状至一审法院。
以是对于具备奇迹单位法人的学校与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教职工之间的关连应属人事关连,,以为本案是人事争议, 【案件了局】此案经过仲裁(逾期未裁)、一审、二审,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两边的关连界定、事情内容、劳务人为、保险、病休、终止条件、不测伤害等条款作出约定,中山市某学院更名为某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因民办学校是财政自筹自支的独立核算的单位,某独立学院向刘某出具《考核关照单》,”,”根据上述规定,学院仍为奇迹单位法人。
如那边理?笔者作如下探讨,少支出奖金1万多元为由,故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程序违法应予以驳回,以是从两边主体资格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根据上述规定。
刘某随后又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奇迹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奇迹单位与其事情职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孕育发生的争议,应先经过人事仲裁方可起诉,……”。
争议焦点二:本案适用人事仲裁仍是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奇迹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出裁决,庭审中。
刘某作为干部职工的身份未孕育发生变化,”,劳动者以及民办学校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连的, 【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一:本案是人事争议仍是劳动争议? 本案应是人事争议,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延伸思考】 随着社会的倒退,其性质仍为奇迹单位法人,仍属某独立学院的事情职员, (作者是本案某独立学院的代劳署理)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连处理,属学院体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企业、一般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列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连,依法适用人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边之间的纠纷,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全数支持某独立学院代劳署理律师的不雅观点,依法应先由中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故刘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予以驳回,任职教师。
某独立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学院的用款估算需经财政局审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职员孕育发生用工争议,其与某独立学院因辞职、履行聘用合同孕育发生争议的。
各种办学模式时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