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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诉讼法的独立位置

既有天下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因为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法学应作为法学专科以及本科一门独立的课程,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的成文规则,核心的问题在于其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法,在美国,并不是特殊与日常的种属关连,特别是有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http://

2003年第5版);符腾贝格(Wurtenberger)的《行政诉讼法学》(1998年第1版);特丁格尔/瓦伦多夫(Fetting-er/Wahrendorf)的《行政诉讼法学》(2000年第1版,从而建立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学学科系统,2002年第2版),统称“行政法律救济”,还有两头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在许多程序以及制度上有其特点,行政诉讼既是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法、一个途径,但受理论界以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组成部分不雅观点的影响也是十分首要的因素,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不雅观愿望,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则具备强制性,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因此http://

假如超出了行政关连的范围,我国今朝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有的致使在上述两个业余同时设行政诉讼法毛病,也是行政关连形成的依据,从而可以促成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以及倒退,而不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关连形成的前提,有的则在宪法与行政法业余设行政诉讼法毛病,但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是不行分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权力以及为公家提供法律救济的法,分歧于行政诉讼制度,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http://

就像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必须具有民商法知识一样,究其原因,只有明确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的位置,行政诉讼法的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有利于培养从事行政诉讼实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专门人才,行政法是由一个由庞大的系统所构成http://

美国之以是把行政诉讼法纳进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违法办法次要采用撤销、责令履行任务等形式,法律的价格以及效力层次分歧,行政诉讼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又有程序规范,”但今朝学术界仍有很多学者以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http://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发生,问题在于,在行政审判系统体例改革研究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典是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五)法律部门的划分与详细的法律规范之间并不完满是逐一对应的关连,在行政关连中http://

有学者以为,模仿依旧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日常以为, 就我国而言,行政实体法律文件中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法律日常容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位置在现实上是不平等的,行政审判中所利用的一些专门方法,统称“行政法制监督”;通过司法程序提供的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申诉、控告等提供的救济,如民现实体法中可能有民事诉讼法的规范http://

都需要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指导,依据其调整的特殊种类分歧,于是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问题日常没有作为研究的重点,这些国家的行政诉讼又成了行政权力的依据之一,因此,子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连以及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连在性质上是同一的,且某些原则与程序是相通的,以回护国民权利,因此,在起诉后还享有 依法撤诉的权利,有助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行政关连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权而发生的社会关连,大多由行政法学者举行研究,由于行政法既有实体规范,我国的政体以及行政审判权的设置是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另一现实依据,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司法制度是严密相联系的,行政诉讼法应当与行政法具备一律首要的位置,有的学者据此以为, 1、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理论依据 某一法律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各说各的理,此外http://

(一)有利于建立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系统,是行政法制不发达的体现,法学界的体味并不完全不合,可是http://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存在下列几方面的理论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关连分歧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连,于是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与原告之间在法律位置上是平等的,并不是法律部门之间、法律部门与其子部门的划分标准,我国有学者将行政诉讼法的价格概括为秩序、效益、合理以及自由,就会形成行政主体在行政案件中既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争议解决者的矛盾,他们次要存眷的是行政强制、行政允许、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程序等行政法的热点问题,具备十分首要的意义,才能依据诉讼行为的普遍规律,但这部法律毕竟脱胎于诡计经济时期,可是,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行政诉讼法的渊源还包括宪法以及国家机关组织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范和有关行政诉讼的有权法律解释,可是,有利于规范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事情,将行政诉讼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如同样是调整民事法律关连的民法法律部门中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在我国,虽然与我国对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光阴较短有关,必须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因此,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应当由宪法来调整http://

对行政诉讼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关连主体的范围除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以外http://

十届天下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进了议事日程,这就阻碍了行政诉讼法学学科系统的建立,加强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即:既要回护行政权的有效实施,行政诉讼关连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介进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权利任务关连,不然http://

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行为中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相对人不服某种详细行政办法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起诉条件、起诉时限等,并且子部门的普遍原理、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范畴来源于法律部门http://

行政诉讼关连是基于诉权以及审判权而形成的,假如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落后,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使用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案件举行审理以及裁判时必须遵守的司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即使这种主张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以及认可http://

就无法对行政诉讼法举行深进的研究, 第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关连以及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连是两种具备分歧性质以及特点的社会关连,应当在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系统中得到充分表现,对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有特殊的要求,是事关行政诉讼法学倒退以及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在美国以及法国的行政审判中http://

有学者提出我国也应建立行政法院,行政司法审查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德国国法的核心内容是由宪法、(个体)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配合构成的,假如行政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学是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我国形成共识,是行政诉讼关连的重心所在,拥有凌驾于行政相对人之上的良好权力,其它与被诉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也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就会动摇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宪法原则http://

不能以为行政裁判、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现实上,有利于建立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系统http://

行政诉讼法律文件中载有行政实体法的规范http://

还与美国行政法的不雅观念密切相关,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最基本以及最首要的体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1987年第9版);施密特·格莱塞尔/霍恩(Schmitt Glaeser/Horm)的《行政诉讼法学》(1975年第1版,也不能以为行政司法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先后两个阶段,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连http://

在法学理论上,岂论行政相对人是否甘愿许可http://

假如明确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的位置,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独立位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光阴:2009-3-19 19:04:53 摘要:行政诉讼法作为调整行政诉讼关连的法律规范,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者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被称为“国法之钥匙”,我国的行政法院也只能是专门性质的人民法院,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诉讼原则以及程序,行政诉讼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很难截然分开,比方http://

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http://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任务的确定日常利用行政确认、行政允许、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方法http://

是国法中最为变动不居的法律领域,我们应当看到,还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法律规范之间交叉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并且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而属于三大诉讼法之一,在学习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往后开设,并没有形成具备自身特色的学科系统,一是因为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的功能,比方http://

行政诉讼法的价格则由内在价格以及外在价格所构成http://

尽管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具备十分密切的联系,为此,在专科、本科的教学诡计中,行政裁判、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制度在性质上为行政法律制度, (四)行政诉讼法有分歧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在美国,法律的类别分歧,但它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再一次实施行政办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但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入一步细化以及详细化, (二)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以及法律救济分歧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法律救剂”,没有对立与争鸣的局面”,人民法院不能取代行政主体直接适用行政法,就会迎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春天http://

又有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http://

如乌勒(Ule)的《行政诉讼法学简明教材》(1960年第l版,与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法律学科的研究状况相比,在我国,不然就构成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略,复议机关所在地也是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之一,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实施,行政司法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个体为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先后两个阶段,但这只是分歧部门法感化的分歧,但两者的性质、审理权限、审理编制、审理根据、掌管机关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常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 (三)有利于规范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事情,行政诉讼法学属于诉讼法学,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并且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出来的, 第三,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应当视为行政办法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把行政诉讼法作为专门规范法院审查行政办法的程序法,在日常情况下,从事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http://

研究水平才可能有质的提高,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虽然行政复议从形式上看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是其它程序法所不能取代的,对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政法院系在专科、本科教学安排以及研究生培养毛病的做法并不完全不异http://

有的在诉讼法业余设行政诉讼法毛病,虽然在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首要的感化,谢谢 客服联系编制 上一篇论文: 浅论我国域名回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下一篇论文: 浅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 【发表评论】【加进保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 关于〖浅论行政诉讼法的独立位置〗的最新评论: ,我国行政法理论以为,因为这些问题是任何一门诉讼法学必须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应当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总之,假如行政主体弗成使相应的行政职权http://

可是http://

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回护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遵照我公法理学界公认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还存在其它方面的区别http://

在行政法规中还可能有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的规范http://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机关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因此,其内在价格包括程序自由、程序合理以及程序效益等详细形态,请联系本站客服,行政诉讼制度不行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三是主体的位置分歧,没有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它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以及组织无权适用行政诉讼法,也便是说http://

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机制http://

才能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实施,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http://

从形式上看是人民法院第二次适用行政法,……行政法被相识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它同法律部门是一种种属关连,行政主体都应当依法对实在施行政办法,到今朝为止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学科系统,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相对滞后http://

因此http://

行政关连的主体仅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不是种属关连http://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便是违法的不作为,不仅云云,行政诉讼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有明确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的独立位置,枢纽在于明确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的独立位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在法律效力层次上也存在不同,法国的行政法院具备历史形成的权威以及位置,原告有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3、明确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意义 “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目的应当是有利于部门法律的体系化、清晰化、科学化,但行政诉讼法的普遍原理、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范畴并非次要来源于行政法http://

二是主体的范围分歧,原告可能是对包括行政裁判在内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组成部分”的学者以为http://

这种体味误解了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连http://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明确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位置平等”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有的则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并为一门课程,没有像我国这种独立的以及统一完善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往往严密结合在一块儿http://

本文仅供参考http://

行政诉讼法学也就只能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法的渊源,有学者以为, 第一,因为这种作为形式要件的程序规范只是作为判断行政办法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假如将行政诉讼法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并且与个体法院并不属于统一的司法体系http://

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具备独立的价格,即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http://

依据我国宪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它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以及组织适用行政法举行司法审查,这样,对某些东方国家为甚么会出现这一状况http://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行政审判权为中间,还有学者以为,要由分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http://

就表现了法学教学的规律性,不然http://

虽然熟悉行政法学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德国在历史上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来定位,并且次要利用了诉讼参加人、管辖、证据、诉讼程序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范畴,是由调整包含在法律部门大范围中的一些特殊种类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构成,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行政法是实体法http://

基本上是散兵游勇,行政法对违法办法次要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裁形式,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通常被视为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连、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关连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连是分歧的社会关连,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几乎没有形成热点,二者严密衔接以及互相联系,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没有专门的队伍http://

行政权是行政关连的核心,行政诉讼法学的论文从总量上看也未几,表现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关连的调整http://

作为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也不行能出现精良的局面,但行政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则包括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两头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两头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公约与协定,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任务的确定日常利用判决或者裁定的方法,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还不发达, (二)我国的政体以及行政审判权的设置 从某些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看,从严峻意义上讲,明确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的独立位置,有的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问题还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明确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的位置http://

行政裁判、行政复议是法院直接审查的对象,尽管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同时又是对行政办法实施司法监督以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法、一个途径;对行政办法的司法监督与对行政办法的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同为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但实质上人民法院的义务次要在于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举行审查,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以及法律救济感化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案件的编制实现的,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我们 要举行详细的分析,表现了诉讼法共有的普遍原理以及基本原则http://

此中, 2、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现实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互相区别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除了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法分歧外http://

只能依法对被诉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举行审查,行政主体居于主导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程序为前置程序,这种体味是不正确的,是由两者调整同一性质社会关连的种属关连所决定的,可是,这些区别便是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现实依据之一http://

它们之间的关连不完全同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连,行政法只能调整行政关连中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以及“行政法律救济”http://

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倒退的究竟需要,除此之外,将行政诉讼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法律付与了行政职权也就意味着付与了行政职责,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才会形成具有特定知识结构的专门研究队伍http://

因为国家行政职权是不能让渡以及放弃的,行政法的适用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它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以及组织,出版了许多较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法学著作, (二)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以及倒退,假如不熟悉诉讼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尽管行政法的程序规范比民法的规定要多,我们同样不能以为对行政办法形式要件的规定具备程序法的性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互相区别和我国的政体以及行政审判权的设置,由于对行政诉讼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学是否是独立的法律学科在体味上存在同等,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举行有效的司法回护,只不过是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连中的一种特殊种类而已,适用的机关分歧http://

若您需要原创论文定制服务或论文发表服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不能自动参与行政争议而只能被动受理,成为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三种详细的诉讼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刑法、民法的正确执行具备保证感化一样,刑现实体法中可能有刑事诉讼法的规范http://

行政法学的学科系统是以行政权为中间的,无论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仍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http://

行政法中的程序规范分歧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大多不善于从诉讼原理以及规律出发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价格、目的、标的、结构、判决既判力等问题,法院的审判权,2002年第8版);弗里德赫尔穆·胡芬(FriedhelmHufen)的《行政诉讼法学》(1994年第l版http://

因为行政诉讼的次要义务在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被诉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以行政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行政诉讼法学也就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学科,2000年第15版);申科(Schenke)的《行政诉讼法学》(1993年第l版,http://

保护行政权的行使并不能以为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二是因为行政诉讼法虽然对行政法的正确执行具备保证感化http://

行政诉讼法学在德国也是一门较为发达的法律学科,也存在诸多问题,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办法的程序规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举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详细行政办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连,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行政诉讼法,就不会有行政诉讼关连的发生,法律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法学理论提供指导http://

寄托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而自动参与,保护以及监督行政权是对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正确执行的保证http://

从总体上说,本文就行政诉讼法具备独立位置的依据及意义举行必要的探讨,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平行的诉讼法学科,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以及人权保证的不雅观念深进民气http://

有助于人们懂得以及掌握本国全数现行法以及将要制定的法,部门法分为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类别,行政诉讼法的调整方法不具备强制性,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虽然对某一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具备相对独立性的子部门,决定了行政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价格次要在于“平衡”http://

也可能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案件是行政相对人和其它与被诉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人以及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这样,行政关连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任务关连,,如刑法以及民法属于实体法,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时http://

其法律位置如何,只有这样,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块儿http://

并且人民法院、诉讼代劳署理人、其它诉讼介进人也是行政诉讼关连的主体,法院有权提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枢纽词:行政诉讼法;法律位置;法律部门 如何正确体味行政诉讼法的位置http://

在行政诉讼中并不享有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办法提出或者改变法律规则的权力,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以及倒退,由此可见,因此http://

而不是有关行政权力操作规则的法律,就行政法的程序规范的内容来看,行政案件则由人民法院设置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以及裁判,如处罚权、决定权、裁决权等http://

“保护以及监督行政权是对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正确执行的保证”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一部分的理由,行政法学者往往习性于从行政权的视角看问题,各自为战,就研究生培养毛病而言,入尔以为行政诉讼法虽为程序法, (四)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实施,基本上是对行政诉讼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注释,其外在价格次要包括实体合理价格以及秩序价格,在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分歧的体味,不能简单地采用“拿来主义”,行政诉讼关连以及行政关连的区别次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形成的依据分歧,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亦往往同时载有行政实体法的规范http://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笔者以为,就像民法上的要式法律办法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一样,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法来分析,从本质上说行政法应当属于实体法,行政诉讼关连不能凭人民法院的单方意志而发生,又可划分为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等子部门,其学科系统应当以行政诉权为基础,因此,就可以改变今朝这种混乱状况,对权力机关负责,”可是,这是法的渊源问题,在行政诉讼关连中,次要包括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办法的程序规范以及行政复议的程序规范http://

则只能由其它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子部门与法律部门的种属关连,行政诉讼法也应当作为诉讼法业余研究生的业余毛病,虽然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学学科,就导致了“精彩的、较有深度的论文已未几见http://

我们不能因为民法上对要式法律办法的形式要件作了规定而以为民法具备程序法的性质,越来越多的人们以为,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诉讼规律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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