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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意外身亡 起诉雇主获取赔偿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使得在一起提供劳务纠纷中,遇难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获得了赔偿。
因建设电网需要,寿县供电公司将寿县通淝路10KV线路工程发包给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将寿县通淝路10KV线路电杆吊装工程分包给被告谢某某。随后,被告谢某某雇佣受害人陈某某驾驶被告谢某某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从事电杆吊装。2013年1月8日,陈某某在从事吊装电杆作业过程中,因栓电杆的钢丝绳断掉,被吊起的电杆一端砸到工作台,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的家属经多次协商于2013年1月18日达成协议:一、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二、谢某某和受害人家属赔偿事宜另行协商。协议书中同时约定受害人家属、谢某某放弃追究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工程业主单位即寿县供电公司的一切责任。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义务后,受害人家属因与谢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本案所达成的有效协议,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某某承担,当事人放弃对寿县供电公司责任的追究。合肥某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对受害人家属赔付了20万元,该款应从谢某某赔偿款中冲抵。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谢某某尚需赔付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9410元。(杨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