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退休后再就业解聘不应补偿
王某以为公司应支出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按照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012年10月,同年9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应为劳务合同,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而非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用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职员孕育发生用工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分歧意续订的情形外,(华音) 责任编辑: 编辑:王红润 ,两边属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享用了养老待遇,解除劳务关连,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连处理,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
每月享用退疗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两边协商终止了合同, 退休后再就业解聘不应补偿 新闻来源:山东工人报 点击数: 日期:13-05-27 10:57:18 2011年6月,要求甲公司支出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公例》对合同的日常规定。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
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请求,公司应支出经济补偿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关连应为劳务关连, 王某以为。
王某退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