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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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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辩护案例 (2011-03-19 21:45:51)
标签: 杂谈
信 用 卡 诈 骗 案例
(邢律师辩护案例选)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辩护案例
臧某,男,1972年9月26日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逮捕,2011年2月10日,朝阳区检察院用简易程序以京朝检刑诉(2011)0143号起诉书对臧某提起了起诉。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首先到法院复印案卷,会见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向:有罪辩护。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臧某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持其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先后在朝阳区等地消费,恶意透支人民币11164.2元,经银行多次催告与其三个月以上仍未还款。后被查获归案。在报案材料中显示:民生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元,截至报案时的2010年10月13日,本金11164.2元,利息7650.27元,费用:31134.92元,总计49859.39元。相关证据显示:臧某2007年1月22日办卡,次日开始提款消费,2007年2月9日开始计息,停止于2008年11月9日,截至2010年10月9日,停计滞纳金20896.43元,停计透支利息4027.08元,刑事拘留显示的是本金11164.2元,与公诉书一致。
根据案情,在看守所与被告人沟通,愿意接受有罪辩护,并书写悔罪书,根据当事人到案情况我判断应当属于自首情节,但是案卷没有这样的材料,我确定在案卷相关到案说明材料中找根据,在庭审辩护中进行自首的辩护准备工作,在案外与家属商量积极准备退还银行欠款和缴纳法院的罚金,一次交给法院,不再与银行产生接触,在与法官沟通案情中,我陈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采纳了最轻的罚金2万元的处罚建议。
2011年3月7日上午9时该案在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我依法进行了自首、退赃、初犯、悔罪等罪轻的辩护,请法庭予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当庭宣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万元,5日后送达,至此该案代理终结。
臧某案件的总结经验:
1、通过案件材料成功进行了自首的辩护,并被法庭采信,取得了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
2、认罪悔罪的工作,使得该案取得了酌定从轻的情节;
3、与法官沟通取得了最低的罚金2万元的效果;
4、家属积极退赔和缴纳罚金,取得了最轻刑罚的决定性基础。
关于该案在处理前期问题的一些经验和观点:
1、搞清当地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最低刑法追诉标准:北京(恶意透支)10000元;诈骗5000元,有利于确定辩护方向。
2、在被银行追讨时,一是查清本金的数目,先还本金,保证欠款低于法定追诉标准;其次就是搞明白银行法定的滞纳金和利息数目,确定本金和截止利息维护自身权益,分析清楚停计滞纳金和停计透支利息这些不该交的费用,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这类案件一般以还款为主,最好在被追诉前与银行和解还款,争取撤诉,避免又判刑又还钱的悲剧。
实际操作
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