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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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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 (2013-09-28 18:11:48)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杨松生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阅读了卷案材料,并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谈,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客观认识,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予以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现将辩护观点分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松生为泄私愤,以阻止车辆通行的方法实施破坏生产经营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杨松生阻止车辆通行是因为车辆从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非法通过,其有权行使物权,排除妨害,禁止通行,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并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松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与事实不符,定性错误。
事实上本案中是王卓先去拖被告人杨松生,被告人杨松生被拖倒,裤子全是泥巴,在倒地时为了支撑身体,误抓伤了王卓,被告人杨松生行为完全不符合妨害公务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三、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
一审审理过程中,未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关于《刑法》277条妨害公务罪。
概念: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于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客观要件:,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在关于妨害公务罪中张明楷观点希望法庭可以参考。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既然被告人杨松生拒绝签字,完全可以不再取保候审,王卓作为陪同人员无权拉被告人上警车。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