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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二十)——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之二十
(2014-10-10 07:04)
按语: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是对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的序列文章之九。从今天开始,笔者将从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除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以外的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杜德福、王开江、于晓东、胡启发、张明浩、袁立家、孙铭泽、刘昕林、贾纯剑、梁兴华、杨刚、曾范荣、梁方培、陈广鑫、邓洋义、文千郎、闫志新、李世明等18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行辩护解析以确定各个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一个所谓的受被告人袁诚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网。
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是专门对被告人杜德福被控实施的六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个罪为视角来辩护解析本案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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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十九)——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之十九
(2014-10-09 06:57)
标签: 股票
按语: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是关于被告人谢艳敏之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序列文章之八,亦是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进行辩护的最后一篇文章。本篇文章中,笔者将19起个罪之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等3类4起个罪的犯罪事实部分进行辩护解析。
从明天开始,笔者将换位思考,将个罪辩护的视角转向各个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之个体辩护的视角,笔者认为,对于属共同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辩护而言,这是一种很必要的辩护方法。从个罪到个体,这种辩护方法将会使本案的真相浮出水面,确实能使大家对本案得到一个更科学更理性的结论——本案不存在一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笔者从明天开始发表的文章共计六篇,共计约32000余字,从被裁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各个当事人之概况及其相互联系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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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十八)——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之十八
(2014-10-08 06:31)
按语: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是是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个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的最后一篇文章,同时也是关于被告人谢艳敏之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序列文章之七。
第三类寻衅滋事罪。
总第十三起为第三类第九起寻衅滋事罪,本条罪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本起案件不应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被告人袁诚家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袁诚家、王开江、于晓东、胡启发、杨刚等人在本溪市金殿宝贝KTV二部唱歌期间,因孙成浩喝酒后称杨刚是黑社会而引起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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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十七)——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之十七
(2014-10-07 09:25)按语: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是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个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的第三篇文章,同时也是关于被告人谢艳敏之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序列文章之六。
本文最大看点就是将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袁诚家负责的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云南金旺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所实施的六起“寻衅滋事罪”并将此六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个罪的这层窗户纸捅破。
第三类寻衅滋事罪
总第十一起为第三类第七起寻衅滋事罪,本条罪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本起案件不应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被告人袁诚家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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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十六)——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之十六
(2014-10-06 08:41)
标签: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