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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一份《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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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一份《律师意见书》---刘延录案件驳甘肃省检察院 (2014-08-21 19:57:22)
标签: 人大代表 取保候审 甘肃检察 路志强 滥用职权 分类: 律师服务
这是两年前我写给甘肃省甘南州检察院的一份《律师意见书》,言词恳切,说理说情。我试图说服甘肃的检察官们,而且我也愿意充当检察院与家属之间的桥梁。、
遗憾的是,两年来,我们多次亲赴甘肃,与甘肃检察官接触,遭到他们的冷遇和嘲讽,甚至是咆哮。他们当着我们的面大吼:“你们北京来的律师了不起啊!”他们对当事人家属说:“北京的律师都是骗子!”
我们提出国家赔偿后,多次致电甘肃省检察院,得到的都是“承办人不在”、“不知道承办人是谁”、“等着吧”的答复。
这次在新浪微博向@甘肃检察 表达我的强烈不满,@甘肃检察 建议我按正常程序来。我就是按照正常程序来的,你们是怎么对待一个按正常程序来的律师呢?按照正常程序,你们还要我等待多久?
这个案子,我一定不会放弃。@甘肃检察 ,路志强检察长,你们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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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桂珍的委托,指派本所易胜华、张思星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就“刘延录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一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经过研究,我们感到事态重大,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出具《律师意见书》,供贵院参考,并希望这一事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贵院在办理“刘延录挪用公款”一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贵院在办理“刘延录挪用公款”案中,存在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逮捕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刘延录系甘南州人大代表,贵院在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时,应在经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许可之后,才能对其做出逮捕决定。但是,贵院在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许可逮捕之前,于
2、存在超时传唤、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
刘延录被贵院于
贵院在《甘南州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调查结果告知书》中的解释是:“因报请人大批准拘留许可,传唤时间超时
贵院虽然承认未依法办理案件,但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该规定,执行拘留采取的是“报告”方式,而非“许可”,因此贵院超时传唤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逮捕以被逮捕人收到《逮捕决定书》的时间为准,贵院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超期羁押。
3、违法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导致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后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在刘延录被贵院立案侦查期间,其亲属分别于
贵院在接到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答复,也没有对刘延录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导致其在缺医少药的情形下,身体急剧恶化,最终不幸亡故。贵院部分办案人员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