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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制度的法哲学根基
社会连带主义思想由孔德首倡,随后,经由涂尔干和狄骥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狄骥认为,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社会连带主义的核心是“社会相互关联性”。第一类相互关联性建立在“相似性”,及社会成员通过共同集体生活、满足共同需要的基础上,第二类建立在“劳动分工”,即人们通过彼此交换服务,发挥及应用其不同才干,满足大家不同需要的基础上。作为人类一切社会的基本事实和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连带关系构成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它既决定着社会规范的内容,也决定着社会规范的功能,从中产生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三种社会规范。那么,用社会连带关系来解释法的时候,法便被视为社会成员为了保持相互关联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该规则可以表述为:
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由于契合了 世纪以后工业社会一体化和个人与社会共同防卫安全的观念,社会连带主义在立法领域中逐渐有所体现,因此有刑法学者用此来论证紧急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即基于社会连带,在危难时刻,个人必然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基于此种义务,避险者享有侵害无辜第三者合法利益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下,紧急避险行为对于避险者来说,是社会赋予他的一项权利,而对于被侵害第三人来说,则是社会强加于他的容忍义务。
笔者认为,用社会连带主义来阐释紧急避险的合理性实属不妥。因为,首先,社会连带主义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等民主自由思想是不相容的,狄骥把上述思想斥之为“形而上学的幻想”、“可怕的诡辩”和“谬论”# + %(,-)。但是,现代刑法理念力主彰显人权思想和民主自由理念,如作为近现代刑法学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支撑,主要是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因此,以社会连带主义作为现代刑法重要制度之一紧急避险的根据是不合理的。其次,社会连带主义强调社会的分工合作,偏重于人的社会性因素,忽视了个人权利的保障。狄骥认为,“在人与人互相依赖的社会中,只有服从连带关系的义务,服从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义务,因此,个人权利的观念被“义务观念”所代替。这样一来,紧急避险就成为个人应对社会承担的义务,显然这与保障人权的权利本位刑法理念背道而驰。
三、功利主义视野下的紧急避险根据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