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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4:行贿

刑事辩护案例4:行贿经辩护获缓刑

案 情:
    2007
年,被告人张某对被告人林某讲让其在市政府内多注意一下有没有与领导人有关系的人,如果有,提前接触一下,意图为自己职务晋升提前创造条件。200710月,林某给张某打电话称认识领导人张的亲属,张某叫林某给介绍介绍。随后,林某找到领导人张的亲属张一。后筹钱送礼,但,被领导人拒绝。

    
辩护意见:关于行贿的事实属于未遂;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性质,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为实现行贿人的行贿愿望而提供的帮助,在整个过程中其并无通过行贿行为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结合本案行贿未遂及林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况,应认定林某所犯介绍贿赂罪情节较轻,对其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规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行贿犯罪系未遂,对被告人张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 决:
    
被告人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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