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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土地租赁起纠纷 赌气不当又失财
????天山网讯(通讯员安秋旭 王沁报道)因土地租赁起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土地出租方将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堵在承包土地方的门前。双方各说各有理,一方拒不将拖拉机开走,另一方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查,2005年5月,石河子市的赵某与石河子市某木材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承包的3.4亩土地租赁给石河子市某木材加工公司,租期为20年。此前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2年,双方因土地租赁事宜多次发生纠纷。赵某认为木材加工公司在扩建的过程中侵占了自己的土地,并于2014年4月的一天将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停放在该公司门口,双方又因此发生纠纷。该木材加工公司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该木材加工公司诉称:2014年4月的一天,赵某将他的小四轮拖拉机停在公司门口,“导致我们没法正常生产,造成很大损失。”该木材加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将其小四轮拖拉机一走,赔偿自己8.9万余元的损失,“这些赔偿金里包括事发后我们租用3辆车的租车费12200元,因为无法了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支付的39700元违约金,两个月的土地租赁费567元及两个月工人的工资36850元。”
????赵某当庭辩称,放车的地方点虽然在木材加工公司门口,但那也是自己的承包地,“我有权利把车停在这里。”赵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木材加工厂提供了三位证人分别出具的收条,证实该木材加工公司由于拖拉机堵在门口只能租车拉运木材一事,租车费合计12200元。木材加工公司还提供其与某商行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和该商行给木材加工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9700元的收条,证实该公司因此事无法履行与该商行的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事实。赵某对木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效力均不认可。为了证实自己的证言,木材加工公司又提供了该厂2014年4月、5月两个月的工资册,证实因此事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但仍支付了公司工人两个月的工资36850元。
????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石河子市某木材加工公司支付他人的租车费损失12200元;驳回木材加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沁: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石河子市某木材加工厂与赵某之间因土地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双方本应协商解决或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但赵某却以用车堵门的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此行为侵害了木材加工公司的合法权益,赵某应当将车辆移走并应承担由此给木材加工公司造成的损失。因赵某已将车辆移走,木材加工公司也表示放弃此项诉讼请求,法院无异议,予以准许。
????对于木材加工公司厂主张的损失,其中对于其支付三位证人的租车费损失,有此三人证言及三人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此项损失确是赵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木材加工公司主张其因此事无法履行与某商行的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仅凭木材购销合同和收条,不足以证实此项损失确已产生的事实,故法院对其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木材加工公司主张其公司的工人两个月的工资及两个月的土地租赁费为567元,因加工厂仍在经营,无论是否发生此事,都应支付工人工资及土地租赁费,此两笔费用的产生与赵某的侵权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此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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