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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
年。
总之,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诉争地块就是所谓的“机动地”,且“机动地”的发包形式按照上述通知还可以通过“招标”以外的其他形式予以发包,因此根本不能适用“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一审法院偏听偏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极其严重的错误判决!
四、一审法院不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而是以山西省地方政策精神作为认定合同效力和判决的依据,严重违背“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是极其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依法通过改判予以纠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占地合同》是否有效。代理人认为,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应轻易做无效认定。该法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合同无效的标准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外。可见立法本意对于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法律位阶,遵循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现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注重立法权威,慎重裁判的态度。
而本案中,一审法院竟以所谓“山西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政策精神”(事实上来源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这样一份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单从该政策本身效力来看,尚不属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更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位阶,因此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由此作出的“……加之违反了山西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政策精神,即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故双方签订的占地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超过三年的应认定为无效。”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但同时一审法院也肯定了占地合同属于部分有效合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具体认定合同部分有效,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中体现的所谓“山西地方政策精神”认定合同只有三年的有效期,还是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十年?答案无疑是后者。对于部分有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明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本案诉争合同的耕地承包期约定为70年,超过了法定30年的有效期限,超过部分岁无效,但应认定30年内系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依法保护农村长期稳定,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对农村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所在,国家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自始至终贯彻了这一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目前,国家在税收、资金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也给了农民极大的倾斜,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切实保护。确认本案所涉的承包合同有效,既能体现对农民合法利益保护,又符合保护农村长期稳定的法律精神和政策导向。
从以上四点表明,西马峪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签订的《占地合同》不仅真实、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实际履行,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确认《占地合同》承包期30年内有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