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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关于取消深圳楼市“限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关于取消深圳楼市“限购令”的建议!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深圳楼市“限购令”始于2010年9月3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中国楼市“限购令”根源由此产生。

2010年9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深府办〔2010〕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规定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即: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深圳楼市“限购令”正式起航。

个人认为,楼市“限购令”自出台之始就饱受争议,出台后楼市仍然是“十调九涨,越调越涨”,尤其是2013年3月出台的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俗称“国五条”),更是把全国楼市推向了一个异常“繁荣”、全国人民排队抢房、房价暴涨的境地!

司法实践中,“限购令”已超越了法律规定,导致国务院政策大于全国人大法律的尴尬,并由此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一、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与依赖于政府指令的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政企分开,自由贸易,自由竞争。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标,限制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

二、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契约自由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处分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限购令”限制限购人员买房,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被限购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三、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限购令”不但没有降低房价,反而催生了大量的“假社保”、“假离婚”、“假人之名”、“裁决过户”等现象的产生,并为司法、房地产登记、税务等机关提供了腐败空间,而禁止裁决过户房屋再转让又无辜地伤害了新的购房者......造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特定问题的集中爆发!

2013年国务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还楼市于市场,不再出台新的调控政策,任由市场调节,房价不涨反跌。2014年6月呼和浩特率先取消限购,其他城市相继跟进,取消限购呼声席卷全国。截止目前,全国47个限购城市中,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三亚六个城市尚未取消限购。

限购四年无功而返的事实证明“限购令”不但合法性存疑,而且根本不能起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的,其存在弊大于利。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言阵地,不应局限于做一个“听话的孩子”,而应践行“三化一平台”诺言,尽快取消限购,还楼市于市场。

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立即废止〔2010〕82号文件。

建议人: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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