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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沉重的医疗纠纷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
令人沉重的医疗纠纷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 (2011-04-13 20:17:59)
标签: 杂谈
令人沉重的医疗纠纷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
本有过失,医院却修改病历,以图推卸责任;立法滞后,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的全面保护;人民法院怎样发挥职能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令人沉重的医疗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调查
每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审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个别医务工作者严重丧失了应有的责任心,根本不具备“白衣天使”应有的素质,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从而引发了一件件令人触目惊心的医疗事故。当这些患者身心受到严重侵害之后,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却发现,个别人和医院用尽各种手段推卸责任,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制造了种种困难。在目前立法和医疗体制上存在种种弊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维护这些孤立无助的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并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对促进医院加强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日前,患者潘树云诉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1993年,潘树云因身体不适至长宁区医院就诊,但该院将潘的肾病误诊为胃部疾病,并在用药过程中出现原则错误,致使其出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状。为此,法院以长宁区中心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判决其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15.6万元。据统计,自去年以来该院已受理了类似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12起,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应值得引起足够重视。
引发医疗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
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医疗事故。即医院诊疗措施不当,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如患者吴某在前往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IV期、心房颤动。但在医院实施静脉注射安定10mg后,出现了口唇、指端紫绀,呼吸抑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死亡系病情重笃及医务人员过失两方面因素造成,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医疗过失。即虽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明显存在诊疗过错,并对患者造成实际损害。如戴某到某医院治疗,该院在戴分娩过程中却将异物EP塞留置在了其体内;又如前述潘树云医院一案,亦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诉讼。
3、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如患者于某因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髓内针内固定手术。一年后经拍片检查发现,插入其腿内的钢针已断裂,需取出后重新植入,由此患者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4、医院涂改病史。如事主吴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该院因发现以前所作的诊断有误,遂对出院小结作了改动,但并未就此向病家说明情况,从而导致诉讼。
5、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出现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也是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反映出的几个问题
1、对医疗过失事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在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地相关的实施细则中,对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处理程序、鉴定程序及损害补偿等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鉴定的目的和赔偿的标准。但从当前的医疗纠纷案件情况看,许多损害赔偿诉讼经常是由一些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事件引起的。由于目前对医疗过失事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没有专门的鉴定部门,同时缺乏相应的责任标准和赔偿标准,因此,法院审理这类纠纷也显然难得妥善解决。
2、医疗纠纷的损害赔偿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医疗过失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对于医疗过失的赔偿,实践中经常以医院自愿补偿的数额为限,但因为其随意性太大,患者对此往往表示不服。二是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尚不统一。例如在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况下,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金中是否应该同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各方理解不一。三是后续医疗费用问题有待解决。发生医疗损害后,受害人往往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但如果仅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病员一次性补偿,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且实践中也难以作出精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