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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的案件中,假病历一直是我企图通过到检察院抗诉或者信访卫生行政部门和行政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解决的大难题。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环境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举证倒置改为《侵权责任法》的患者举证,病历真假成为案件的制高点。
我抗诉的原因只是因为省高法100号判决书上认定的法律事实来自伪造病历,抗诉目的自然是针对病历真假,亦即法律事实的修改。
但高检却把我抗诉目的改为:追究病历病历的责任、鉴定病历者的责任,使用假药的责任等等。。。。所以。。。。。
还有什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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