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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之六)正常进行司法程

成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之六) 正常进行司法程序 (2014-08-26 12:07:06)

标签: 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专业律师 医疗鉴定

第四节 正常进行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建议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办理。准备好病志资料后,到法院起诉,然后提出申请:建议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什么建议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不建议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案由不同。

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立案的案由是医疗事故纠纷,而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立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接受医院所属(县)区卫生局的委托,对卫生局负责;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法院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也就是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这个环节,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客观公正地审查,或负责审查的卫生行政人员是曾经在医疗纠纷医院工作过的医生,如果是这样,就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公正鉴定的情形。比如: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因为曾经在该医院工作,认识发生医疗事故的主治医生,并与该医生关系很好,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对患方是不公平的;反之,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认识发生医疗事故的主治医生,与该医生关系很差,那对医方的审查可能不客观。所以,负责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回避,对于医、患双方都可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卫生行政人员审查的这个环节没有回避的规定,不知是制定条例的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还是忽略了这一点。

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摇号一般是由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摇号选择鉴定机构。

再次,诉讼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患方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

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本市只有一家眼科专业的医院,如果需要鉴定,医学会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省市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但这个环节,有很大弊病。虽然在这个环节患方可以申请专家回避,但是,因为一个城市的医院有限,能成为鉴定专家的医生更是有限,一个地级城市,有三家大的医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参加鉴定听证会的专家和日期后,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答辩。鉴定专家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份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学会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是直接交给医、患双方当事人,而是送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虽然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会遗漏申请鉴定项目不进行审核,卫生行政部门不认为医学会遗漏申请鉴定项目是鉴定程序问题。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即医学会遗漏鉴定项目对患方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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