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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行政执法培训讲义—行政许可法 (2012-11-14 10:24:15)
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许可人 杂谈 分类: 百家杂谈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分解如下: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制行政许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