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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与诉讼专题讲座提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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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与诉讼专题讲座提纲(下) (2009-08-27 17:13:31)

标签: 工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杂谈 分类: 专题讲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条虽短,但适用起来却是复杂无比,也是我们劳动部门、复议机构和法院研究的重点。就目前看,我们复议机构和法院改变的工伤认定,都是因为法律适用而引起的。因为这次安排了市里的同志讲这方面,我就不能与人家争饭吃。不过,我在后面不可避免地还会讲到,因为不讲这几条,你就没法处理工伤案件。如果大家对这一方面感兴趣也可以看我博客。我专门建立了一个工伤法制栏目,进行专题研究。工伤认定,换个裁判角度可能就换个说法。所以,让我们具体从此项工作的人员很复杂。

国家和省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认定问题。

1、工作时间的认定

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1)法定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时间;

(3)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期间;

(4)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

(5)用人单位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

(6)职工因公外出期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2/13)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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