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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违法行政,法院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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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违法行政,法院枉法判决! (2012-05-07 15:59:39)

标签: 杂谈

 

第一部分,是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第二部分是事实与真相

 

太原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杏花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工商杏12315罚字[ 2011] 67号

 

当事人:姜天恩(太原市杏花岭区泽恩消防器材经销部负责人)

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66号,注册号:140107650011070,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消防器材零售及维修服务。

经查:2009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保卫处(以下简称省府保卫处)口头委托当事人进行灭火器维修,数量是420具,维修费用41620元,具体维修品名是MP2特种302灭火器(规格4KG)90具,维修费184元/具,合计16560元;MP2特种302灭火器(规格6KG)8具,维修费276元/具,合计2208元;ABC干粉灭火器(规格8KG)138具,维修费58元/具,合计7540元,ABC干粉灭火器(规格4KG)22具,维修费38元/具,合计836元,ABC干粉式推车(规格35KG)6台,维修费285元/台,合计1710元;1211灭火器(规格2KG)32具,维修费92元/具,合计1472元;干粉灭火器(规格8KG)112具,维修费38元/具,合计4256元;二氧化碳灭火器(规格3KG)4具,维修费27元/具,合计108元。

在当事人所维修的灭火器上,灭火器维修合格证上所标注的单位是太原市天恩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所维修的上述灭火器中,1211灭火器系公安消防局1995年第300号文件明令淘汰的产品,该产品总共涉及40具,维修费用是4416元。2011年1月12日,经山西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NO2011000175号检验报告判定不合格的MFZ4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具,检验费38元。以上维修费共计4454元。其余的经当事人维修的379具灭火器因省府保卫处未向我局提供国家明令淘汰的文件和有效的检验报告而无法认定其系淘汰产品还是不合格产品,待省府保卫处向我局另行提供国家明令淘汰文件或有效检验报告后再另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我局查询记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维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1211灭火器和维修检验判定不合格灭火器违法行为的认可。

3、对省府保卫处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省府保卫处向我局陈述维修灭火器的事实和经过及其数量。

4、在省府保卫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库房堆放有经过当事人维修的灭火器物证,并证明上述灭火器没有出厂日期,加贴维修单位是:“太原市天恩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5、当事人给省府保卫处出具的发票及清单一份共2页,证明维修灭火器的数量和金额。

6、省府保卫处提供的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经检验1具不合格灭火器。

7、省府保卫处提供的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一份共3页,证明灭火器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

8、在省府保卫处拍摄的照片10份,经当事人和省府保卫处确认,证明当事人所维修的灭火器物证。

9、通知一份,证明我局接到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后通知太原市天恩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变更维修经营范围。

10、公安消防支队文件1份共3页,证明取消天恩公司维修资格。

11、省府保卫处向我局提供的新闻报道资料及其他资料5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参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维修并提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从重处罚如下:

一、我局于2011年9月13日下达通知,要求太原市天恩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维修消防器材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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