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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修后征地拆迁等纠纷法院应受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的说明,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作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分别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据新华社电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昨天下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征用财产、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法院应该受理。
据悉,此次修法将畅通入口,扩大“民告官”的范围,让更多原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破解“信访不信法”状况。
目标 拟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法施行23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其中最突出的立案难。信春鹰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据介绍,法工委从2009年开始着手修法调研,旁听案件审理、阅卷、派人到行政审判一线蹲点等方式了解行政诉讼情况,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两院、学者和律师的意见。
这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拟从5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规定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现状 涉征地拆迁案很难受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各方面都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过窄,很多行政案件因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法院,这不符合审判需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北京张东、天津魏涛等律师提到,一些法院出台内部文件限制立案,如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纠纷不得立案。
新京报记者此前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在信访案件中,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据媒体报道,在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与征地拆迁有关。
而这些案件此前很难被法院受理。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受案范围,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等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也将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监督 法院不受理 上级可处分
此前,法院拒收起诉书,也不出具任何手续,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无可奈何,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方式。
信春鹰介绍,草案将强化受理程序。草案增加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接收诉状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在7日内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规定了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试点 行政诉讼尝试异地管辖
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没有规定特别的制度。如果要起诉A县政府,要到A县法院起诉。舆论认为,这给行政机关向法院施加影响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探索实行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减少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扰,据介绍,试点工作效果比较好。
在法律修改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建议对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或者提高管辖级别,规定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