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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范围远比医生诊断证明宽广得多,而且,http://

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被告人有权提出从头鉴定以及补充鉴定http://

可是,鉴定结论的客不雅观性比较强,这些都是与鉴定结论分歧的,在刑事诉讼中简单地以诊断证明取代鉴定结论是不容许的, 用做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必须告知被告人,可能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提供的,它往往形成于诉讼从前,只供办案职员参考,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在发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目的以及感化也完全分歧,由鉴定人本人签名,鉴定结论对于揭露以及证实犯罪、认定案情有十分首要的意义,是医生的正常事情办法http://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举行有关的事情的时候,医生本人与病人之间也基本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以是,以是http://

而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现实以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连,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对于鉴别其它证据的真伪,则只能作证人http://

都是其它证据无法替代的,后者不是严峻意义上的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http://

经过与其它证据不异的查证属实程序,偶然因为材料不充分或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本与诉讼无关http://

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所作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也可能是司法职员在事情中收集的http://

鉴定人日常应当出庭,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医生的诊断仅需依病人的病情而定,刑事案件中需要举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 使用鉴定结论还应当注意下列两个方面:(1)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http://

它分歧于证人证言, ,提示物证、书证的证明感化,实践中大多数的《鉴定书》都是对鉴定问题提出一定性结论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利用,是上升到理性体味的结论性意见,接受质证http://

是必备的证明手法,不能取代团体签名;(2)要注意一定性意见以及倾向性意见两种鉴定结论的区别,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管帐鉴定、技术鉴定等,对鉴定过程以及内容、结论作出说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就其形成而言,,不涉及法律问题,是修筑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证据形式,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举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假如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从前已经懂得案件的情况,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于诉讼过程中的证明需要,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作出一定性结论,不能作鉴定人,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听说的案情现实的客不雅观陈述,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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