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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冯红兵  时间:2011-12-21  浏览量 21  评论 0     

 

刑事犯罪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冯红兵(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13955177016)

内容提要:犯罪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涉及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尚属法律空白。本文结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动态,从理论依据、法律基础、司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确立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鉴于刑事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缺陷和不足,作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否则在实践中会出现法律冲突。

关键词:刑事犯罪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章,但其探讨一般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较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更加严重,而相关法律内容上存在严重欠缺,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排除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和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之路,形成我国法律上的空白,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不允许对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提起赔偿的制度,既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和一些行政法规相矛盾,然而随着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实施,这种法律冲突更加显现出来,因此最高院应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否则一案就可能出现不同判决,就难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随着社会群体日益明显地分化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人的权利平等的法律信念越来越难以转化为人人平等的社会现实,生而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有效保护弱者,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公法介入私法的情况。而公法介入私法,最好的切人点莫过于法律责任的设计。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做法应运而生。就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来看,在美国有加重赔偿、惩罚性赔偿、报复性赔偿之分;在我国大多数学者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但也有学者认为是有“抚慰金”性质的。通常认为,所谓惩罚性赔偿应指赔偿的数额超过损害数额的赔偿。

  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渐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萌芽。在民法通则中,已明确有对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的规定。我国学术界对于精神损害的涵义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对被害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和名誉等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这种观点对于损害的范围过于狭窄。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精神损害由非财产性损害扩大到间接物质损失,乃至直接物质损失。这种观点对物质损失的范围理解不准确。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精神所受到的伤害称为“精神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用“精神损失”替代“精神损害”,对概念含糊不清,“损失”属于财产性的损失,而精神遭受到的伤害只能是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害。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我们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解为: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人格权以及具有人格意义的物品等进行不法侵害,造成非财产性损害后果,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国内目前发展动态

  (一)我国前期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但现有已扩大到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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