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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被拷入法庭,是否有悖于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依上述条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拷入法庭并不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
这种显现在美国刑事案件审讯也经常出现。可参考电影《全民公敌》和美剧《律政狂鲨》(甚至很多TVB的律政剧中,被告都是带着手铐进入法庭,庭审开始才解除手铐)。
当让被告到庭后,原则上讲,要保证被告的人身自由。例如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但得命人看守之。”在刑事被告在人身危险程度较高时才采用必须的警戒措施;而我国内地则多数情况毫无分别地使用。
以上答案供参考。

同时对提问者给出一些建议:不要抱着一个所谓的“原则”思考问题或者提出问题。法律的思考的技术性就是体现在对细节不厌其烦地追求。大处着手,过于宏观,提出的问题价值低,只能满足猎奇心态,无助于知识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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