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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程款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提供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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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程款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提供哪些证据 (2007-05-30 21:45:31)

标签: 房产 建筑工程合同 工程款纠纷 分类: 合同法专题

 

从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提供哪些证据

作者:余贯水律师QQ285467063

【案情】

2001年6月15日,汕头市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公司)与汕头市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承建其开发的位于汕头市x街区某花园1至4幢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桩基础、土建、给排水及配套项目,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地产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345,000元。2002年9月6日,建设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就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前支付给建设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建设公司收到100万元后正式组织工程验收。双方对项目收尾工作应认真配合,确保项目移交。项目验收后25天内,房地产公司应付给建设公司工程款50万元。房地产公司应在收到工程结算书二个月内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双方完成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计出项目未付工程余款;由房地产公司在一年内付清。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02年9月28日移交给房地产公司使用。建设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房地产公司,同时提交工程结算书,要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房地产公司对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未予以确认,也未能付清结欠的工程款。建设公司遂委托余炳荣律师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能及时结算,中级法院委托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该花园第1至4幢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过程中,建设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自行结算确认建设公司完成的工程总等价为9,029,707.81元,房地产公司在诉讼前后共向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745,000元,尚欠工程款2,284,707.81元。法院遂根据双方确认金额作出判决。

【余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而引起的纠纷。对此类案件,法院受理后,如果双方已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的结算价;如果起诉后双方尚未结算,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作为施工单位来说,最关键的问题不一定是工程是否已经结算的问题,而是起诉时该提供哪些证据?

本律师执业中代理过多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归纳起来,此类案件的起诉一般应提交的证据有以下四大类:

第一类证据是各类民事案件一般都通用的证明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第二类证据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第三类证据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在上述案件中,本律师提供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汕头市优良样板工程书、收工程款明细表,证明建设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这些证据都得到中级法院的采信。
    第四类证据是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余贯水律师1350276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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