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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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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及办法 (2009-06-17 1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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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及办法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9号)、《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以及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我区各类安全事故。其程序和办法是:

    (一)  安全事故类别

    1、火灾事故

    2、交通安全事故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地质灾害事故

    8、病险水库事故

    9、其他安全事故

   (二)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入亡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我区境内发生机毁人亡事故

    (3)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0人以

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5)一次性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特大安全事故

    (1)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

49人的事故

   (2)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的事故

   (3)一次性造成60人以L10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故

   (4)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性死亡3-9人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事故

    5、轻(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重)伤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同,区安监局领导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区领导的指示,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领导、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事故处置情况续报市安全监督部门(原则上每24小时上报一次)。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区安监局领导和区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照区领导的指示,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领导、市级有关安全监督部门,并做好事故继报工作(原则上每24小时上报一次)。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政府。区安监局接报后及时报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区安监局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

    4、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及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对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事故调查组、医疗组、善后组、现场施救组组成。其人员组成分别为:

    事故调查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工会和事故主管部门等单位。

    医疗组:卫生部门、当地医疗卫生机构。

    善后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会、公安、交警(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国土资源(地质灾害)以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现场施致组:按不同的事故分别由煤监、交警、交通、消

防、建委.国土资源等部门施救,视其情况,必要时请公安、人武、民兵、救护组织协助抢险施救。

    (四)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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