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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案例分析
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白土一村民小组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会市支行储蓄存款为确保存款的安全,故各方商定,在设定相应的取款条件(印鉴)后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以吴维洪个人名义存入济广塘邮政储蓄所。同年10月27日,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和白土一村民小组共同向济广塘邮政储蓄所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本村委会辖下白土一村的广贺高速公路征地款委托一村村长吴维洪存入贵所待分配,款项共人民币伍拾万零贰仟柒佰壹拾捌元整(¥
》第中的有效合同无过错责任形成对比(对于有效合同,只要构成违约,则违约方无论有否过错都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在考虑本案责任分担问题上,可辅以侵权法理论进行裁量。白土一村民小组损失194301元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是该小组公款私存,第二是四会邮政支行主动吸存公款且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查询时未作声明,第三是吴维洪在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作为该村民小组小组长未向村小组反映情况。三个因素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会造成本案中村小组财产损失的结果。因此,四会邮政支行、白土一村小组和吴维洪的上述行为都是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他们构成共同侵权。故此,根据公平原则,四会邮政支行应就吴维洪不能清偿部分对白土一村民小组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
虽然村小组的起诉是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但吴维洪是事件中的最大得益者,若将吴维洪的个人责任排除在本案以外不作任何处理,将出现本应清偿债务的吴维洪不必再承担清偿责任、村民小组与四会邮政支行为吴维洪承担全部损失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是不能更好地解决本案纠纷的,势必引起新的诉讼,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二审判决能抓紧本案纠纷本质,多角度地运用法律理论,体现了务实灵活的审判方法。
(一审合议庭成员:邱 毅 李学全 梁小强二审合议庭成员:吴国红 俞湘红 罗静芳编写人: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静芳 任建新责任编辑 顾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