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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案例 (2009-12-06 22:47:19)
标签: 杂谈
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成,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申生,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白云棠溪管理部。
负责人:李志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成,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因车辆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以下称经贸实业公司)是粤A4A559号金路/斯太尔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平时由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合益小区二街33号802房的经贸实业公司司机黄汉忠负责驾驶,黄汉忠将车辆停放在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白云棠溪管理部(以下称白云棠溪管理部)设立的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合益小区停车场,按月向白云棠溪管理部交纳保管费,经贸实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交纳了2005年12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的车辆月保管费150元。2005年12月25日18时25分,黄汉忠将粤A4A559号金路/斯太尔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合益小区停车场,进入停车场时领取了保管员发放的出入证,黄汉忠停车后将出入证及车辆行驶证遗留在车辆抽屉内,没有随身携带,只锁上了车辆的大门电子锁,而没有锁好方向盘的防盗锁。当日晚上21时左右,犯罪分子驾驶经贸实业公司的粤A4A559号金路/斯太尔轻型厢式货车到达停车场大门,停车场大门值班的保管员陈育粒看见后,发现驾驶人并非黄汉忠,要求其出示车辆出入证,坐于车辆副驾驶室的犯罪分子跳下车,强行拉起停车场大门的铁栏杆,陈育粒马上挡在车的前面,不让车辆驶出停车场,下车的犯罪分子从腰部拔出刀向陈育粒猛刺过去,陈育粒一闪身躲避,车上的犯罪分子马上将车辆开出停车场,向北面方向逃走,下车的犯罪分子则拨腿向南面方向逃走。陈育粒通过对讲机呼叫其余当班保安员去追赶犯罪分子,并打110报警,同时将丢车情况告知黄汉忠。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棠景街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公安部门至今尚未侦破该车辆失窃案。白云棠溪管理部设立的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合益小区停车场,主要提供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合益小区住户及来访亲友停放车辆之用。白云棠溪管理部每一班次安排六名保安员当班,但仅安排其中一名保安员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对车辆出入进行管理,其余五名保安员在小区内负责巡查车辆及保护小区住户安全。白云棠溪管理部是开发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发物业管理公司有机动车保管的经营范围。经贸实业公司主张涉诉车辆失窃时价值为60000元,白云棠溪管理部对此表示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一审法院根据白云棠溪管理部的申请,委托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A4A559号金路/斯太尔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评估,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该车于被盗时价值为54552元。经贸实业公司表示对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无异议,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认为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评估车辆价格过高,但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经贸实业公司诉请原审法院判令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及白云棠溪管理部赔偿因车辆丢失导致的损失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经贸实业公司的司机黄汉忠将经贸实业公司所有的车辆交付白云棠溪管理部保管,白云棠溪管理部收取相关费用,并发放车辆出入卡作为取车凭证,双方的有偿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白云棠溪管理部收取经贸实业公司的车辆保管费,应当妥善保管经贸实业公司所有的车辆,然而白云棠溪管理部明知停车场处于治安环境复杂地区,但仅安排一名保安员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对车辆出入进行管理,正是由于安排失当,停车场出入口处的唯一一名保安员陈育粒尽其所能亦未能阻止犯罪分子将车辆开走,如白云棠溪管理部妥善履行保管义务,加强停车场的保安工作,安排两名以上保安员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对车辆出入进行管理,是完全有可能阻止经贸实业公司所有的车辆被盗抢的,另停车场内多达五名保安员负责巡查车辆却未能发现犯罪分子撬开经贸实业公司车辆大门及发动车辆,亦存在疏忽之处,因此,白云棠溪管理部未妥善履行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致使经贸实业公司所有的车辆被盗抢,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贸实业公司要求赔偿车辆被盗抢的损失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贸实业公司的司机黄汉忠停车时没有锁好方向盘的防盗锁,对车辆失窃有一定的责任,另由于黄汉忠停车后将车辆行驶证遗留在车辆抽屉内,犯罪分子得以持有效行驶证使用车辆,一定程度上造成车辆盗抢案至今未能侦破,可适当减轻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白云棠溪管理部应按评估报告评估的车辆被盗抢时价值54552元的70%,即38186.40元赔偿经贸实业公司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白云棠溪管理部是开发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白云棠溪管理部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认为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评估车辆价格过高,但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依据充足,且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因此,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和白云棠溪管理部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以评估报告评估的经贸实业公司车辆被盗时价值54552元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白云棠溪管理部赔偿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车辆损失38186.40元。二、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理费2310元,由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负担772元,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白云棠溪管理部、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担1538元;评估费1800元,由广州白云经贸实业公司负担540元,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白云棠溪管理部、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担1260元。
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白云棠溪管理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不是一审适格的被告。二、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汽车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已经妥善履行了一切应尽、能尽的保管义务,不应对经贸实业公司的被抢车辆的损失负责。1.依照《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已经说明这类责任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贸实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开发物业管理公司有“保管不善”的行为。2.事实上,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妥善保管车辆,没有所谓“保管不善”的行为。3.经贸实业公司的车辆是被抢去而非被盗去,在车辆被非法开出车场时,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制止,但对于当时匪徒持刀捅人抢劫的凶悍行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般的车辆保管人,是不能抵挡的。4.事件发生后,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立即作为了应有的措施,如报警、通知司机、拦截被抢车辆和追寻持刀匪徒、配合公安部门问话和调查等等。5.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直接侵犯人,即使构成违约责任,综合车辆被盗抢的各种原因,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酌情赔偿部分损失。经贸实业公司的车辆损失是匪徒抢劫造成的,应当在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匪徒后由匪徒承担责任。6.民事责任讲究的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开发物业管理公司每次只收取5元停车费,现要求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全额赔偿不符合价值对等原则。三、对于经贸实业公司的车辆损失经贸实业公司本身有重大责任。1.经贸实业公司天天都锁防盗锁,偏偏那天没有锁,而车上安装的防盗电子锁那天事发时却从来没有响过(这是造成巡查的保管员无法察觉的重要原因),开发物业管理公司怀疑匪徒使用车钥匙开车门、打火的。2.经贸实业公司将车辆行驶证和车场出入牌(凭证)放在车里让匪徒连同车辆一起抢走,这种做法很不妥当,因为匪徒可以表面合法地驾驶该车辆上路,造成公安部门破案的困难,因此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不排除经贸实业公司或其司机伙同匪徒陷害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能。四、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盗车辆评估的手续不合法。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不具备二手机动车评估的资格,依据是中院的另案判决书。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经贸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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