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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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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 (2012-11-25 09:58:10)

标签: 杂谈 分类: 建筑工程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团首席律师——权律师,联系电话:1598986585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64785,执业机构: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信箱投递:372251072@qq.com,  :3722510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大厦四楼,建筑房地产专业10年以上经历,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以建筑、工程、房屋买卖纠纷为主业务。

 

 

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

 

大家好,现在我给大家讲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我们还是按习惯先看开篇案例。

案例1、项目经理缺乏签证索赔意识,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某建筑公司承建上海某房产公司的一个10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1月。该建筑公司按时进场施工,但进场后发现高层住宅工程所属的施工范围内的居民尚未动拆迁完毕,且开工面积只有7万平方米。建筑公司只好分地块施工,由此造成了工期逾期80天及部分机械、人工损失。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土方工程,但是,由于项目经理张某缺乏签证索赔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提交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诉讼。在建筑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的同时,业主也向法院反诉追究建筑公司的工期逾期责任,而建筑公司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逾期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土方增加的工程款因没有签证单等证据,该诉讼请求也被法院予以驳回。

2、延误工期被判赔三千万 建筑商遭遇天价赔偿

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最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

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省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最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建筑商的一个重大失误:该索赔未进行索赔或未进行正确索赔,如果承包商有索赔意识及准备的话,是不至于遭受如此巨大损失的。

那么?索赔的概念及有关规定在法律及合同中是如何体现的呢?我们来看

一、索赔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一般称为反索赔

其中工期索赔事件为: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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