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拆迁中的违章建筑问题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拆迁中的违章建筑问题 (2008-11-03 17:07:15)

标签: 法律 违章建筑 李海霞律师 杂谈

    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会遇到自建房的问题,就是拆迁户原来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而自己建设的房屋。一旦拆迁,拆迁公司一般以自建房是违章建筑为由不给被拆迁人补偿,甚至会动用城管等政府部门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拆除当事人的自建房屋。上述情况在拆迁过程中非常常见,我也接待过许多的咨询电话及承办过类似的案例。现将之前承办案件的律师代理意见贴出来,希望给大家一个参考。

 就x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告的法律意见

Xx区城市监管大队: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拆迁人张xx的委托,指派李海霞律师代理其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事宜。贵大队于2008年4月4号下发公告,以我的当事人搭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其在15天内自行拆除,或者向贵机关主张权利、陈述抗辩理由。现我对此公告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公告的房屋是张xx合法的私人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张xx建设的房屋时,根本不存在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

   公告所指的房屋是张xx为解决家庭在上个世纪80年代建设的。据当事人介绍,建设当初也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所以村委会及村民无一人主张过权利。20多年来,张xx一直居住使用,大大缓解了其的生活困难。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自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所以八几年张xx建设房屋时,根本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何来今天公告上认定的“违法”?《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该房屋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也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

2、现在对张xx进行处罚已超过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权利的消灭。《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如果违法行为二年未被发现,行政机关就失去了处罚的权利。张xx建设房屋已经存在了20多年,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所在行政机关无权将该房屋认定未违章建筑并给与任何形式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房屋是我当事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无权对张xx的修建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无违法建设的认定权

  贵大队无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由此可见,法律将违章建筑的认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以,贵大队无违法建设的认定权。

三、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无拆除的行政执法权

贵大队也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赋予了贵大队执法的权利,即使根据上述规定,贵大队并没有直接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所以其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够进行强制拆除的处罚行使的设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没有权利规定强制拆除权的,所以如果贵大队该房屋进行直接拆除,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根据《城市规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是城市规划部门也无直接的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法律只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执法权。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