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荣辉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了工程施工的需要,与张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由张某率领施工队,受建筑公司指挥,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工伤事故。工程尚未完工,张某已经不知去向。施工人员向建筑工程公司讨要工钱,工伤人员家属也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建筑公司问是否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建筑公司与张某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但是,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建筑公司应该承担对人工费给付,及承担工伤人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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