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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桃源居建筑纠纷案: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明明是合作建房,开发商出地,建筑商出钱盖楼,盖好后双方平分7万平米的房屋面积与利润,然而合作关系在中途变了味——建筑商刚投了1400万就没钱了,要求出开发商将卖楼花的钱拿来盖房,开发商在支付给建筑商1.12亿之后,楼终于竣工了;竣工后,建筑商声称双方是纯施工关系,拿出比约定包死施工造价翻了一倍多的决算单结算“施工款”;后又称是双方合作建房关系,要求再分配7000万合作建房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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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诉讼获得了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的支持,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08年9月6日,桃源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爱君来到北京,面对本网记者,倾诉了困扰公司几年的一桩纠纷——桃源居公司下属的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化州二建宝安公司)之间的建筑纠纷,即历经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的建筑合同纠纷案。

这位“深圳第一大楼盘”的建设者李爱君语速极快,从航空城项目因政策变更的几次生死交替,到与化州二建原法人代表陈华伟从合作到反目的恩怨纠纷,她详细地讲述了这起过程复杂的纠纷。

桃源居开发背景

李爱君用了近两个小时,向记者讲述了深圳桃源居开发经历:

1992年6月,中国某金融机构的境外控股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组建了中外合作的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航空城1平方公里的土地(现“桃源居”项目用地)。

李爱君当时是该金融机构高级代表,负责法律顾问和项目投资的融资管理工作,全程跟进整个项目的发展。该机构很快将10亿元打到深圳,由航空城公司支付给机场公司一部分做地价款,但由于政策突变变化,土地使用证迟迟没办下,半年后,李爱君所在的金融机构也因故必须收回全部投资,李爱君负责向深圳机场公司讨要已支付的巨额地价款。

这时的机场公司要钱没有——卖地的钱已拿去建了机场;要地还需等待——土地因宝安撤县改区被冻结,暂时不能交地。

几经周折,机场公司的钱没要回来,地也没个影,李爱君临危受命,通过海外融资与几个朋友接下了这个开发项目,归还了金融公司的资金,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国家财产没有遭到一分钱损失,而李爱君则由代理人变成了背负十几亿债务的当事人。

1995年,地终于拿到了,社区开始做基础工程,同时开发一期住宅工程,1997年底桃源居基础工程完成。项目刚有眉目,亚洲金融风暴又席卷而来,国家第二次宏观经济调控,桃源居项目最后一个合作者也撤资离开了。多家债权银行对航空城提出诉讼,公司陷入被破产拍卖的险境。

2000年,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几家债权银行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中国华西、中建二局、江苏二建、广西一建等4个国家特级施工单位各自带资5000万元帮桃源居开发建设,并协助在桃源居与清华大学合作兴办基础教育学校———深圳清华实验学校,以改善投资环境,让企业重生。

第一次合作未果

李爱君说:“2001年初,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伟(港商,现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我公司的一个副总找到我,要求承接一些住宅工程。2001年3月9日,我们双方签署了桃源居14区2万多平方米的住宅施工项目合同。”

李爱君称:“陈华伟我们签署合同后,四大国企就开始陆续进驻桃源居施工,同期在建工程57万平方米。化州二建宝安公司是小型集体承包企业,带资施工有风险,我想与他协商终止合同,将该项目转交给广西一建施工。陈华伟表示不愿意退出。”

李爱君说:“这时候陈华伟开始显露了他的背景。他把广东省法院系统一位‘高人’请到深圳与我的一位副总斡旋。见他有司法系统的背景,又是人大代表,我作了妥协,与他协商变更双方项目——我不想在公司刚刚起死回生,艰难起步时与他发生纷争。”

第二次合作建房

2001年5月,李爱君终止了与化州二建宝安公司14区2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合同,把正在由汕头伟业公司施工的13区二、三期7万多平方米的多层住宅项目交给了陈华伟——这次不再是施工关系,而是合作建房。

2001年5月31日,航空城公司与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开发13区二期、三期住宅工程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航空城公司提供土地,并负责项目开发前期的勘探、规划、设计费、安装费用及负责营销税费;化州二建出资承建项目的建筑总包工程,即基础工程、土建、给排水、电气室外工程、环境绿化、样板房工程、消防工程、煤气工程等等。

合同约定工程为五包:包死造价(合同价暂定为7915万元);决算价格不调整(设计变更除外);化州二建宝安公司将楼房盖好后,航空城用住宅面积来抵偿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的工程款。按综合成本单价2200/平方米折算,7万多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化州二建宝安公司能够得到约34902平方米的住宅面积。随后双方补签了5:5分成分房明细,约定好哪些套房归谁。

为了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双方又签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报送给深圳市建设局,该施工合同(二、三期两份)总施工成本为6068万元。

因航空城公司属于破产重整,桃源居项目所有账目都由银行监管,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后上报了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2001年6月14日,工行深圳市分行作出《关于<合作投资开发“桃源居”13区二期、三期住宅工程合同书>的复函》,原则同意双方合作,但要求抵偿给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的楼房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

签署协议后,双方都还满意,不久开始施工。

纠纷伴随合作始末

2002年,13区二期住宅主体封顶,开始预售,两期共7万平米的住宅很快被抢购一空,先后共销售2.26亿元。这些钱按着规定都上交给了监管银行,工行收回1.1亿元贷款。

也就在这时,航空城与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的合作建房开始变得不正常。已经投入1400万的陈华伟现金吃紧,没钱继续施工,提出先从售楼款提取一部分做工程款。”

李爱君说:“其实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如因化州二建宝安公司方面的原因工程投资款不到位或分包转包,造成工程延误超过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一个月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作合同》,化州二建宝安公司也不能再享受《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建房权益,合作合同要变成单纯施工合同进行决算。但当时忌惮陈华伟背后的关系与他的人大代表身份,不愿意翻脸,为息事宁人就把售楼款一次一次地给了化州二建宝安公司用作后续工程款。”

2002年底,双方合作的第一期工程竣工;2002年底2003年初开始二期合作,该项目到2003年底竣工。

李爱君说:“陈华伟在拿到了7000万时又来找我要钱,说7915万的造价完不成工程,而他销售款还没拿完,他要拿走他50%的合作建房利润。就这样我又不断给他钱,截至工程全部竣工,他陆续拿到了1.12亿。这时候我们的财务告诉我,我们的工程投资已经2.67亿元,亏损近4000万。”

“竣工后陈华伟一直不提供完整详细的决算数据,并且还来继续找我要钱,因工程已经竣工,他要钱也变成了 ‘借钱’,理由是他在龙岗买了一块旧城改造地开发,钱不够先借一些。就这样两年内陈华伟不断给我打借条拿钱,直到拿走1.29亿。”李爱君回忆说。

2005年11月份,陈华伟又来要钱,李爱君忍无可忍,只好请律师解决。

李爱君称:“我的律师就问他还打算要多少?他说再要2000万,双方免诉讼。我告诉律师说最多再给他200万了结。陈华伟说最少800万,否则法庭见。”

此时,化州二建宝安公司法人代表已经由陈华伟变更为欧阳亚勇,而陈华伟的身份变为深圳华讯伟业集团董事长。

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2006年8月8日,陈华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作建房合同判令航空城公司在已经支付1.2亿基础上,再支付化州二建宝安公司合作建房住宅销售款人民币65918153.39元;滞纳金7558175.47元。

航空城在诉讼期间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化州二建返还多收取的借款及合作收益款人民币16757034元;支付航空城公司已为其垫付的水电费及其他款项人民币共计418万余元。

深圳中院在开庭前所有法律程序都将此案定性为“合作合同纠纷”,在判决时却将案由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这个变更并未在审理期间向当事人发出变更诉讼通知、重新举证的书面通知。

李爱君称,这个变动直接导致了自己在举证方面的不利。

对合作建房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工行深圳分行《复函》的法律约束力问题,深圳中院认为,工行并非合同当事人,提出的“抵偿住宅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的要求,对化州二建以及航空城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07年4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先按照双方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部支持了化州二建单方面提交的工程决算价122306543.7元,然后又拿这个工程款去置换航空城的住宅面积;在置换住宅面积的时候,法院又用合作建房合同规定的“按2200元/平方米抵偿住宅面积”做依据。

用高额的工程造价除以低廉的置换单价,法院给化州二建换算来了53044.84平方米的住宅面积,再用这个住宅面积乘以当时房屋销售均价,法院给化州二建计算出来项目应收款项186455844.15元,且不让陈承担任何房屋营销税费。

对于航空城已支付费用的认定,法院依据化州二建开具的67张发票确定,航空城已支付给化州二建的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18548661元;对航空城提交的其他付款凭证(借条和以其他项目名义开具的抵账发票),法院不再作详细审查。

法院判决:综上计算,航空城应支付给化州二建人民币67907183.15元及利息;化州二建支付给航空城人民币4412704.83元;

在这份长达3万多字的判决中,深圳市中院对以上计算进行了详细解释。

法院对航空城提供的工程审计报告、工行证明、同期四大国企工程造价对比等证据均未采信。

一审判决后,法院就冻结了航空城公司7000万元现金 。

航空城公司向广东省高院上诉。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诉讼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但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部分除对水电费欠妥外,其余的处理均为正确,广东高院予以维持。

2007年12月21日,广东高院判决维持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

最高检察院检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受理了航空城的申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提起抗诉。

高检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合作合同关系。工行《复函》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终审判决对《复函》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只有承认《复函》的效力,合作合同才属于生效合同。终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合作合同有效,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又不承认《复函》对双方有约束力,自相矛盾。

深圳中院在审理中将案由从“合作合同纠纷”变更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却没有发出可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举证的书面通知,对此,广东省高院在二审时没有依法纠正。最高检认为此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一审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时,法院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并重新举证”的规定。

高检认为:就本案而言,基于合作合同纠纷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举证范围及侧重点是不同的,正因为如此,航空城才将举证重点放在合作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要求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已对航空城公司的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化州二建宝安公司可获取的工程款合计为人民币184810727.97元,占项目总销售收入2.26亿元的81%,高检认为该结果对航空城公司明显不公。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再审,择日宣判。

各方态度

李爱君在采访结束后特别阐明她的疑问:“法院如果认定是单纯的施工合同纠纷,则应该让我公司举证并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如认定是合作建房纠纷,则应对双方合作投资进行审计,对楼花物权归属和楼花销售权益都要依法来界定。法院判我公司再支付陈华伟7000万元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是工程款?他盖的什么工程?是合作项目收益?他盈了4000多万元,我们已亏了4000万元,哪来收益再给他呢?这样的判决公平吗?”

深圳市工商银行负责人则称,他们的态度全部表示在《复函》里面,对此案不再多做解释。

9月12日下午,记者致电陈华伟,想就上述纠纷了解相关情况。陈华伟电话一直设为呼叫转移,记者发短信邀约采访,未得到回应。

9月16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陈华伟,电话仍未拨通,再发短信亦无回应。

9月16日下午,记者致电化州二建现法人代表欧阳亚勇,欧阳称对此事并不清楚,自己在开会,不方便多讲。

一件并不复杂的纠纷何以闹到两年3次诉讼?谁对?谁错?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刘勇 吕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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