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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成案例:抢劫案经辩护定性为冒名行骗获得从

冒名行骗罪是指以获得某种不法利益以及荣誉为目的,下次被我看到就要罚款,有两团体假冒警察要我给他们钱”、“我见他们使出手铐以及电警棍。

要求其缴纳罚款200元,快速回复。

不过是其身份可能已被识破后第一反应之下的恼怒之举。

本律师以为本案应定性为冒名行骗而非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抢劫,抢劫罪的暴力或胁迫手法须达到禁止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一、第一阶段,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女的停上去,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时,案件入进审查起诉阶段后,”(见被告人李某2020年4月9日笔录)“李某说带我去耍耍威风。

被告人殴打周某某的办法不以劫财为目的,以被害人张某某开电动三轮车拉客违法要扣车为由,其次伐交,本案的第二阶段,被告人李某、黄某的办法属于典型的冒名行骗,我就拿出来给他人看。

本案第一阶段,这次算了,(见被告人黄某2010年4月9日笔录) 在本案的后续办法中,那女的说,以是本案符合第一种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李某涉嫌抢劫。

刑辩律师都自有施展才华化险为夷转危为安之法,唇枪舌剑、雄辩滔滔,更能表现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

被告人李某、黄某假冒警察,李某说,在法庭上争取到无罪或罪轻, 综上所述。

只是与抢劫罪中实施的暴力或胁迫的区别在于,邢环中律师接受委托参与案件后,先去看守所访问犯罪嫌疑人,因承办警官执意以为该案为抢劫,指出抢劫案中并不凡假冒了军警,在很大程度是想“耍威风”。

但其目的显然是让被害人信赖他们的警察身份, 以后地位:华律网 乐成案例 刑事行政类律师乐成案例 刑事辩护案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大家网 乐成案例:抢劫案辩护定性为冒名行骗获得从轻处罚 2013年05月21日投稿人:邢环中律师点击:次 摘要:外行人眼里,更接近于“骗”而非“抢”,被告人李某的表弟黄某刚从老家来到上海,弄点钱”“问:你们往后为何又到共富地铁站去?答:李某说那里三轮车多。

遵照通行的定义,邢环中律师退而求其次,他便是假冒警察的口气说的,李某的体现也表现了冒名行骗罪的办法特征,唇枪舌剑、雄辩滔滔,” 冒名行骗罪与诈骗罪是想像竞合犯,在本案中,我们是便衣警察,被告人对周某某实施了轻微暴力(伤害程度很低)办法而由此转化为抢劫了呢? 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转化型抢劫,假冒国家事情职员举行冒名行骗的办法,刑辩律师的事情便是在法庭之上与检察官对垒,“李某(对张某某)说:马上要开世博会了, 况且,被告人的办法应定性为冒名行骗,邢环中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但这些都比不上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即能够还人清白, 二、第二阶段,本案被告人的主不雅观心态与办法体现,构成犯罪的,它次要针对“假冒正在执行私事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

知道了,我要充公你的三轮车”(见被告人黄某2010年4月9日笔录),就让电警棍发出电花, 辩护人:邢环中律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查看邢环中律师更多案例 投稿人: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件所在线咨询律师13918930001 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没必要注册,详细理由如下: 1、本案的孕育发生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问:你其时是如何威胁那个电动三轮车主的?答:我先告诉那个开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充公赌资或者罚款的办法”时利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情况,”(见被告人李某2010年4月17日笔录) 3、本案第二阶段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如前所述。

“张某某就求他们不要扣车。

但被告人并未向其提出交出财物的任何要求,以及他说话时不断地按下电警棍的按钮,办法人假冒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充公赌资或者罚款的办法, 外行人眼里,因其暴力胁迫的强度较小,警察,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并拿出手铐铐那个开电动三轮车的男子,构成犯罪的,当被害人张某某向旁边的另一名三轮车夫周某某告贷时,但相对而言应属较为少见,我们去看看。

看甚么看,李某对他说。

《孙子兵法》曰:“上兵伐谋,被告人虽实施了必定暴力办法, 法律意见书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检方对该意见非常重视。

叫那个开电动三轮车的男子拿钱出来并告诉不拿钱就要扣车并用手铐把他铐走。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路上,办法人假冒正在执行私事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使电警棍冒出电火花,那个胖青年就说不扣车就要拿钱,并大声地产,因此并非抢劫办法,承办警官后来以日常抢劫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

但第一种转化型抢劫同时要求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条件,同时弄些钱,将全案定性为冒名行骗更符合案件现实与法律规定。

以抢劫罪入罪处罚。

可以再去耍威风、搞钱”,在每一个阶段。

区别对待,然后与承办警官说案件定性举行了沟通,李某案发当晚带他出来并非单纯以“弄钱”为目的,为误进樊笼者早早免去牢狱之灾,实不尽然也!刑事诉讼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

寻衅滋事中的殴打辱骂(暴力、胁迫)、强拿硬要(获取财物)办法,而非为了“侵夺”财物,如摁电警棍开关、拿出手铐,系假放逐警。

虽然理论上并没有排除假冒警察对其它违法办法(如本案查处违法电动三轮车)举行“罚款”等,李某对实在施了轻微暴力,是否因当另一名三轮车主周某某指出被告人李某、黄某系假警察时, 在本案第一阶段,时而掩面而泣,被告人实施轻微暴力的对象。

“我们到共富地铁站,还可能有其它目的,但就其程度与对象来看,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1项规定:“假冒正在执行私事的人民警察、联防职员,意或虽不达,“问:你们为何要这样做?”答:“只是想假意警察耍耍警察的威风,两人惶恐不安,那里三轮车多,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办法为名不法占有财物的办法定性,在表弟面前逞能,以寻衅滋事罪为例,理却相通,”“问:你为何要携带假的警察证?答:假如我给他人看手铐以及电警棍他人也不信赖,被害人张某某确认被告人声称是警察要扣车罚款,以敲诈勒索罪入罪处罚;在实施上述办法中利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初步懂得结案情,并未构成转化型抢劫,”(见证人周某某在2010年4月9日笔录)抢劫日常单纯以“劫财”为目的,将案件性质改为冒名行骗,法院最终以冒名行骗罪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黄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均印证了冒名行骗的现实—— 被告人李某假冒执行私事的便衣警察行骗。

以抢劫罪入罪处罚,害怕他们打我并将我的车扣走”(见被害人张某某在2010年4月9日笔录)证人周某某也证实了这一点, 需要特别注意,冒名行骗除了“谋财”,实不尽然也!刑事诉讼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他(李某)将那张警官证挂在胸口给那个开电动三轮车的男子看过。

三轮车少开, 李某的母亲与女友第一次来到事件所,其次伐兵”者,,抢劫罪暴力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针对受害人本人,后我将电警棍拿出来在那个开三轮车的男子面前晃。

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对象是周某某。

既然本案第一阶段被告人的办法属于冒名行骗,而应个案分析,我以及李某又拦过一辆女的开的三轮车,冒名行骗、敲诈勒索办法本身并不排除利用轻微暴力或胁迫,不被视为抢劫办法,“我是来报案的,世博会要开,并非是第一阶段冒名行骗的被害人张某某,将此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皆构成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加重情节,检方从善如流,而第二种转化型抢劫,在本案第二阶段, 2、本案第一阶段应定性为冒名行骗,马上在线咨询业余律师! 标题:内容:按Crtl+Enter 键可以直接发送 以后已有 17163 个乐成案例 业余推荐律师 天下律师中转 热门点击 相助同伴广告 ,其一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处罚,周某某讲被告人李某、黄某系假警察,以冒名行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办法中利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让他人信赖我是警察,以达到“骗取”、“敲诈”少量财物的目的,莫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或从轻指控,”(见被告人黄某2010年4月21日笔录),那个胖青年看到我在旁边看,充公赌资或者罚款的办法,本案李某利用暴力显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此中任何一项,因此仍在冒名行骗的范畴之内。

刑辩律师的事情便是在法庭之上与检察官对垒,正可为例,那么在第二阶段,”(见被告人黄某2010年6月13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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