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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抢劫一人归案 一审被重判

  曾在东莞当兵5年的梁某因买二手车纠纷,伙同他人跟卖车人索赔时发生争执,卖车人弃车逃跑,一名同伙人将车上的挎包拿走,另一同伙人将车开走。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犯抢劫罪,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个月。昨日该案二审在东莞中院开庭,梁某坚称自己没有抢劫车辆,也没有见到挎包中的3万现金和铂金戒指。

  劫取财物 一审被判12年5个月

  根据东莞第三法院一审查明,去年6月1日,梁某伙同杨某、颜某(后二人另案处理),以购买二手车为由,将陈某骗出。当晚11时许,陈某驾驶一辆价值23万余元的丰田汽车,前往黄江镇接上梁某等3人。车行途中,坐在后排的梁某等人合力想控制陈某。陈某反抗,导致汽车与路边的另外一辆车相撞后停下。

  陈某弃车逃离。梁某等人驾驶也逃离现场。陈某车上的戒指、手机、现金和银行卡等,被梁某等人抢走。6月10日,梁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最终,梁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坚称不会去抢劫战友的叔叔

  昨日下午3点,该案二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庭审中,梁某身着看守服,戴着黑框眼镜,显得很精神。1982年出生的梁某是湖南涟源人,曾在东莞当过5年兵。

  昨日庭审中,梁某称事情的起因是之前和杨某一起曾以1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买过一辆二手车,介绍人是梁某的战友,也是陈某的侄儿。结果车没开两天就坏了,修了2000元。几天后,梁某将二手车以8000元卖出。“从买车到卖车,前后只有六七天时间。”梁某称,当时把陈某约出来,是想谈下看能不能索赔点钱。

  一审之所以判梁某12年5个月,主要在于一审法院把汽车价值和包中的3万现金以及戒指算在梁某的抢劫数额内,构成抢劫数额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一直很平静的梁某情绪激动,抽泣起来。“他是我最好战友的叔叔,我怎么会去抢劫他呢?”梁某称,整个事情就是在混乱中发生的,愿意赔偿陈某的所有损失。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焦点]

  1汽车价值是否应该纳入抢劫数额?

  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等人得手后驾驶陈某的汽车逃跑,该汽车的价值均应计入抢劫数额。

  对于一审法院的该意见,昨日二审时,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持不同意见。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梁某并没有驾车逃离,被害人下车后梁某也下了车,同案的颜某将车开走。该律师还认为,梁某并没有占有车辆的故意,事后曾发短信给陈某的侄子,提出还车。

  公诉人则表示,抢劫车辆是3人共同犯罪,主观上3人有非法占取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抢车的行为,3人的目的就是抢劫车辆,而不是把车辆当做逃跑工具。

  2被抢包里是否真有3万现金和铂金戒指?

  陈某称,在同伙杨某拿走的挎包中有3万现金和一枚价值7000元的铂金戒指。对此,梁某坚称事后才知道杨某拿走了挎包,并称包中没有3万现金和铂金戒指。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另外两名同案犯至今没有落网,,对于3万元现金和戒指的说法只有陈某和梁某的供述,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以陈某的称述为宜。

  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梁某多次做笔录前后供述一致,均称没有见到3万元现金和铂金戒指,其证词可信。“陈某称自己没有买过黑车,其实他之前因为卖黑车被处罚过。”辩护律师称,陈某当时是出来卖车,在包中放3万现金和铂金戒指也不合常理。

  公诉人称,梁某庭审中多次供述与笔录不一致,其说法不可信。而陈某在被抢劫两个小时后的第一份笔录中就提到包中有3万现金和铂金戒指,并提供了戒指的购买发票。(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 王创辉 周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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