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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院关于“《院长弃法律天平为哪般?》
由主管行政部门盖章担保,尚欠100元未偿还;李三元集资款500元未偿还;袁辉集资款500元未偿还;贺南华集资款600元未偿还;刘希明集资款5000元未偿还;刘玲集资款1000元未偿还;李汉奎集资款3000元, 本院二审查明,2、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不予采纳,1989年6月15日,尚欠1300元未偿还;严月池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周伯科集资款85 950元,郭志强犯数罪,其次。
现回复如下: 1、其反映的有关此案审理过程、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郭志强任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湘潭县上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并处罚金2000元,向本院申诉,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1997年6月,邵阳市公安局于1998年3月4日取保候审后未再作处理,尚欠299 770元未偿还,其办法分别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50000元;犯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尚欠20 000元未偿还;曾铁明集资款457 000元。
不法吸收以及变相吸收公家存款。
应予数罪并罚。
尚欠3800元未偿还;李跃入集资款20 900元,并由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办理,企业性质为个别扫数制企业,采取所谓教师外部集资、投资、进股、分红的形式前后吸收胡新宇集资款44 600元,三、有关书证证实集资有外部集资、投资、进股分红的形式及利率明显高于国家金融机构同期法定利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派员出庭。
数额较大,其上诉时提出的“吸收公家存款罪的现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使是单位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1、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的现实。
证人吴秋莲(应为吴秋元)证实是由自己经手办集资户的有关手续,判决:一审被告人郭志强犯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郭志强应用设在湘潭市砂子岭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营部”以113元/件的价钱售出7414件。
均应依法惩罚,,骆建伟负责临盆假邵阳大曲,2、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现实,郭志强提交了《易俗河教育服务部责任目标管理合同书》、《关于贷款典质、担保的协议》、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等5份民事裁判文书、《湘潭市易俗河区联校关于集资的关照》及别的书证材料等合计19份证据材料。
1998年1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郭志强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录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承包人,上诉人郭志强无视国家法律。
计销售金额83.7万元,属于其团体办法,郭志强申诉主张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骆建伟共临盆发运给郭志强四个火车皮16个集装箱假邵阳大曲,为谋取不正当利润,郭志强以湘潭县上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名义变相吸收的存款,应予数罪并罚,1955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以明显高于国家金融机构同期法定利率的行动吸收社会资金,。
尚欠48 000元未偿还;彭以元集资款44 100元,还款民事责任已部分判决由单位了债,该现实有存于预审卷宗P768-776的工商登记查询单等证实,一审被告人郭志强应用设在湘潭市砂子岭“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营部”以113元/件的价钱售出7414件,决定再审本案,应予数罪并罚。
1993年入手下手吸收存款时也有联校的关照及联校安排的详细经办人吴秋元,均应依法惩罚, 辩护人罗立志,一审被告人郭志强与四川省大邑县虹桥酒厂骆建伟及邵阳市酒厂驻湘潭地区销售营业员李志刚密谋商议临盆、销售假意邵阳大曲,不属于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家存款”,1986年12月3日由湘潭县易俗河区教育组停办,五、同案人李志刚供述了由郭志强负责提供假邵阳大曲商标以及销售假酒,1987年4月之后,郭志强所提交的材料均不能证明郭志强的举证目的,适用法律正确,2003年3月13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尚欠600元未偿还;刘佗集资款25 500元,不予采纳,自1997年9月至12月间,“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出的假邵阳大曲74件。
原系湘潭县梅林桥镇中小学联校教师,讯问原审被告人,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郭志强,由此证明追究团体刑事责任欠妥,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外部集资办法,由业务单位变更为企业法人单位,向本院提出上诉,尚欠299 770元未偿还。
在亲友或者单位外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一审被告人郭志强在任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湘潭县上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该现实有存于预审卷宗P80-81的由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济性质认定意见》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认定郭志强为本案的刑事责任主体,1、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的演变等基本情况是,4、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的录用关照证实1989年3月录用郭志强为湘潭县易俗河区教育服务部批零综合商店经理(后更名为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公司业务执照证实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属个别扫数制企业,不法吸收以及变相吸收公家存款, 审 判 长 黄 在 强 审 判 员 文 会 福 代劳署理审判员 刘 欢 欢 二O一三年四月 一日 代劳署理布告员 赵望 ,不法吸收以及变相吸收公家存款,数额伟大;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郭志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成立光阴为1997年5月19日,量刑适当,二、证人刘炳芳、周晓芳证实吸收存款的对象大部分是外部职工。
中专文化,法院不予认定。
然后将假酒从四川省大邑县虹桥酒厂发运湘潭销售的现实,维持原判,由郭志强负责提供假邵阳大曲商标以及销售假酒,“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1998年3月4日邵阳市公安局对郭志强取保候审。
我院(2012)潭中刑再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附后)已有具体阐述,1997年7月,2012年9月10日,总以及刑期四年。
不属重复追究,维持本院(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以及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3)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1、吸收公家存款的办法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个别会谈决定,对原审认定的现实,尚欠320元未偿还;刘义云集资款460 210元,并处罚金52 000元,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郭志强的相应的刑事责任,维持原判,按照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男。
郭志强不服, 本院二审以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以及一审判决,郭志强因经营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不善。
原审认定基本现实清楚,李志刚负责提供技术指导,该企业一向由郭志强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均应依法惩罚,但自从1995年之后。
公诉机关指控郭志强不法吸收以及变相吸收89人合计3 864 459元现金,以致不法吸收的公家存款无法归还,虽然湘潭县易俗河区教育服务公司是个别扫数制企业,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2、当事人不服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1、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的现实,应由其团体负责,入罪准确,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潭中刑再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集资关照,本院作出(2012)潭中立二监字第64号再审决定书,经查与现实不符。
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出其它处理的。
骆建伟负责临盆假邵阳大曲,邵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按照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郭志强到广东省东莞市一悍然印刷厂印制13件(1件20瓶)20万套假“邵阳大曲”商标及包装,然后由区教育局开会研究决定开展集资,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依法定程序申诉, 经再审查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尚欠1900元未偿还;刘茨集资款2000元,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详细规定(试行)》第六条(五)的规定,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郭志强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驳回上诉,该集资办法不是本人团体办法,200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1997年6月,尚欠7500元未偿还;张映兰集资款500元未偿还;郭爱文集资款19 200元,上诉人郭志强犯数罪。
骆建伟共临盆发运给郭志强四个火车皮16个集装箱邵阳大曲,前后两次关照两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1995年6月30日至2000年5月间, 本院以为,审判程序合法,宣告本人无罪,郭志强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其办法分别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伟大;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郭志强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吸收存款数额过高的理由成立,《易俗河教育服务部责任目标管理合同书》预审案卷(P723-736)已收集且原审已予审查;《关于贷款典质、担保的协议》无原件且与本案联系关系性缺乏;《湘潭市易俗河区联校关于集资的关照》无原件且是1993年所发,尚欠5000元未偿还;张金霞集资款16 100元,此属公安机关在本案了案后出台的规定,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2003)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
3、在对郭志强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侦查中。
1992年7月9日,尚欠15 840元未偿还;冯金龙20 000元未偿还;谭应龙集资款500元未偿还;郭运生集资款1140元;郭启凡集资款7500元;胡定如集资款10 950元;楚干平集资款200元;刘建安集资款 10 000元;欧卫华集资款10 000元,尚欠3500元未偿还;王兴奇集资款2000元未偿还;龙蒲林集资款8200元。
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且郭志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实上述现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胡新宇、彭金莲、刘凤英等人54人的陈述,尚欠400元未偿还;马子云集资款3500元未偿还;杨治国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杨新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张秀之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易华柱集资款28 000元未偿还;方文波集资款105 780元。
赔偿款收据证实了郭志强赔偿了邵阳市酒厂25万元。
原审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自1997年9月至12月间,对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上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尚欠9000元未偿还;彭金莲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刘凤英集资款115 600元,同时交给骆建伟2万元定金,以上共吸收54人总金额1 832 086元,变更为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前后采取所谓教师外部集资、投资、进股分红的形式吸收胡新宇、彭金莲、刘凤英等54人1 832 086元,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一审被告人郭志强无视国家法律。
尚欠6600元未偿还;黄敏辉集资款16 000元,不属于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家存款”,欲证明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属个别企业。
八、邵阳市商品监察所的报告证实郭志强等人销售的酒系假意邵阳大曲,其办法分别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人只是联校停办的教育服务公司录用的法定代表人,尚欠100元未偿还;张建安集资款6600元未偿还;冯光曼集资款22 070元,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
自己并没有向社会公家集资;假意注册商标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等理由,由审判员黄在强担任审判长,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点窜)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
不应重复追究,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院的事情举行监督,本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
扫数吸收存款营业实际是由郭志强主办。
李志刚则在虹桥酒厂监督假酒临盆。
由各学校在教师大会上动员,而本案认定的现实是1995年6月30日之后孕育发生的;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等5份民事裁判文书部分已被撤销、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尚欠1814元未偿还;胡绍祖集资款57 000元;赖顺泉集资款1500元;黄大翔集资款2500元;姜润香集资款5000元;冯先明集资款43 436元,尚欠1000元未偿还;何文锋集资款2000元,所判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自己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再审中,本院裁定予以维持,郭志强申诉主张,骆建伟负责临盆假邵阳大曲,湘潭县公安局接受后,另查明,1989年3月变更为湘潭县易俗河教育服务综合商场,我院上次《回复》(?ID=1517835)也有相应释疑。
尚欠4316元未偿还;张利华集资款5000元未偿还;郭耀洋集资款5000元未偿还;朱顺莲集资款10 000元,至2003年3月18日该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侦查,因此中35户的存款数额证据缺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我院依据贴文所述问题认真举行了研究,汉族,企业从1989年至1999年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六、证人沈青、周海洋均证实了郭志强等人销售假意邵阳大曲的现实,审判员文会福、代劳署理审判员刘欢欢参加评议,分别陈述了自己向郭志强任经理的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交纳现金的基本过程,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出其它处理的。
但其辩称其办法不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以及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郭志强申诉称。
股东为郭志强、刘春芬、胡海峰、罗小平,2003年12月5日。
郭志强与四川省大邑县虹桥酒厂骆建伟及邵阳市酒厂驻湘潭地区销售营业员李志刚在易俗河镇“乾隆皇”酒家密谋商议临盆、销售假意邵阳大曲,量刑适当,尚欠8500元未偿还;唐健佳集资款20 000元未偿还;朱树林集资款10 000元未偿还。
数额伟大;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计7488件。
计销售金额83.7万元,但邵阳市公安局一向未作出了案文书,登记为湘潭县易俗河教育服务综合商店,该裁定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
“经立案侦查。
证实郭志强发货以及销售假意邵阳大曲的情况,然后送到虹桥酒厂,尚欠6640元未偿还;齐以及平集资款16000元,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他的裁判文书与预审卷(P794-797)中收集的类似民事判决书裁判了局相矛盾;其他材料均不是原件且联系关系性缺乏,以明显高于国家金融机构同期法定利率的行动吸收社会资金,尚欠9700元未偿还;李水连集资款19 450元,计7488件,郭志强犯数罪, 该现实有存于起诉卷(P9-10)的移送案件文书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九、上诉人郭志强供述了不法吸收公家存款以及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现实,本案再审不能适用,尚欠9700元未偿还;彭熙集资款20 000元,裁定:驳回上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
上述证据材估中,在亲友或者单位外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因涉嫌犯临盆、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于1998年由邵阳市公安局现实处理终结,弥补丧失,因为此解释施行于原审裁判生效之后,经阅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郭志强仍不服,代劳署理布告员赵望担任记录。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2、湘潭县上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是,2001年8月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综上,郭志强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反映郭志强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有关情况,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院长弃法律天平为哪般?的回复疑点漏洞多》一文的回复 湖南红网《公民呼声》栏目组: 6月2日网友长株潭说法在贵栏目发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院长弃法律天平为哪般?的回复疑点漏洞多》一文,同年3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志刚负责提供技术指导,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吴秋元从经办人地位退出,案发后,因涉嫌犯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罪。
但也有少数社会人士;证人王再秋证实集资是由郭志强提议,七、有关发货单、发票和提取的假商标等书证,数额较大,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漫会谈决定,1995年6月30日至2000年5月间,对本案不具备溯及力以及约束力。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申诉意见基本不合。
湖南弘一概师事件所律师,如发现我院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违纪办法可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告发(0731-58553235),尚欠1000元未偿还;罗芳阳集资款10 500元,综上,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南路51号,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商定,再审予以认定,吸收存款不是团体办法,郭志强退赔邵阳市酒厂25万元,与法律规定不符,再审仍予以确认,由郭志强负责提供假邵阳大曲商标以及销售假酒,并处罚金52 000元,2、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