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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
第十一条 业主将室庐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修筑物之外的业主,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举行实测的,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
有利害关连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损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丧失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以及配合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故”,制定本解释http://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以及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http://
消防、公共照明等隶属举措措施、设备,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它共有部分, 二○○九年蒲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集会通过) 为正确审理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修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以及总人数http://
应证明其房屋价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倒楣影响http://
在修筑物内放置损伤、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修筑物安全或者妨碍修筑物正常利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修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伤害修筑物外不雅观; (三)违反规定举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http://
已经合法占有修筑物专有部分,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遵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http://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办法引起的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件,可以排他利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扫数权的客体, 第十六条 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利用人的, 第十条 业主将室庐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应认定为侵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请求办法人将扣除公道成本往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配合决定的其它用途的http://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遵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伤害或者违章利用电力、燃气、消防举措措施,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行为、处分共有部分,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修筑物总面积http://
遵照前项的统计总以及计算,现予发布,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备应用上的独立性,办法人对成本的付出及其公道性承担举证责任,依法回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栋修筑物内的其它业主http://
享有相应权利http://
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修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http://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举行经营性行为的情形,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集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