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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请求减少支出工程价款的,遵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或者两边当事人请求对全数现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付款光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http://
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致承包人无法施工,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允许的营业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有约定,遵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当事人请求遵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第八条承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支出利息的,不予支持;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公道利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任务,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务,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发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擅自利用后,应予支持,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制定本解释,不予支持http://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公道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差别格,又以利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发包人擅自利用的,应予支持,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集会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集会通过,不予支持,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不法所得,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应予支持http://
承包人请求遵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承包人不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办法无效,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人拒绝补葺、返工或者改建,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http://
遵照工程欠款处理http://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承包人请求支出工程价款的,且在催告的公道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http://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现予发布,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遵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应予支持http://
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出工程价款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现实有争议的, 保修人与修筑物扫数人或者发包人对修筑物毁损均有不对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办法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不合的http://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遵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孕育发生的工程量, 承包人有不对的,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孕育发生争议,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第七条具备劳务功课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丧失,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工资配合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有不对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孕育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发包人应当遵照约定支出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差别格的,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工资被告主张权利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孕育发生变化,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http://
但争议现实范围不能确定,遵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http://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导致修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产业伤害的,遵照约定处理,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不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工资被告起诉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修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举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遵照以上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http://
以本解释为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对任务,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http://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不予支持,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的, 因建设工程差别格造成的丧失,不予支持,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http://
应当承担不对任务: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修筑材料、修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业余工程,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http://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工资本案当事人http://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不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请求遵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办法表明不履行合同次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法制日报》 2004年10月27日 ,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任务,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http://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http://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孕育发生争议的http://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出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次要修筑材料、修筑构配件以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http://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举行鉴定的,遵照以上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http://
仅对有争议的现实举行鉴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下光阴视为应付款光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