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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涉嫌贪污、行贿罪辩护词》 张燕生 公孙

定 租赁公司的会计人员在记账中存在着如下的错误: 1、 在没有实际收到租金的情况下, 让业务员填写 《租金入账单》 作为原始凭据,以虚假“收入”入账,并据此虚假折抵包一建的应收 账款,导致租赁公司从财务帐上消失了 16.72 万元的债权; 2、在没有实际收到住宅楼的情况下,让房地产租赁分公司给租 赁公司填写收到“抵账房屋”16.72 万元的《收据》 ,使房地产租赁 分公司在没有实际收到住宅楼的情况下, 其财务帐上却无端生出应付 租赁公司的购房款 16.72 万元,而在租赁公司的财务帐上,原来应收 包一建的 16.72 万元“应收租金”没有了,继而变为房地产租赁分公 司的“应收(卖)房款”16.72 万元。 3、租赁公司违反了《会计法》的两个规定:第一、在没有实际 发生交易、没有收到实际的租金、没有实际收到住宅楼、在交易的对 方包一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增资产,虚减应收账款的做法违反 了《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必 , 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多列、 , 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第二、是租赁公司 的财务人员在记账后长达 4 年的时间里, 从未对该住宅楼进行清点盘 查,也从未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促使房屋产权过户,该行为一直延续 到租赁公司拍卖。租赁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各 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 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会计账簿的记录应当与实物、款 ,

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做到帐实相 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对此,呼市检察院司 法会计机构也认为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上述规定。 4、 融江所未将住宅楼计入租赁公司资产予以评估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 :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 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建行营业部委托融江所对租赁公司的“剩余 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整体评估,首先应当真实。建行营业部向融江 所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 效”正是遵循这一原则。但在委托评估的资产中,建行营业部并没有 向融江所提供“住宅楼”的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纳入评估范围的住 宅楼权属不明确。融江所接受建行营业部的委托,任务是对租赁公司 自有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他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融江所在 没有看到“住宅楼”产权证明且没有看到“住宅楼”实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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