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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毒品辩护律师】前言:《大连会议纪要》(下称纪要)是毒品辩护律师必须要熟悉的司法性文件,如果不知道或者不熟悉该纪要的内容是不可能胜任辩护职责的,如何正确理解纪要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值得推荐的理由首先是对纪要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说明,其次是该理解与适用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具有权威性。周向阳律师作为专业毒品辩护律师,致力于毒品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周向阳律师为你提供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毒品犯罪辩护,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08010264.
为了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9 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研究讨论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统一了认识。会议形成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以法【 2008 】 324 号文件印发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现对《纪要》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纪要》起草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并于 2000 年 4 月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2004 年 12 月姜兴长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 2007 年 4 月张军副院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和禁毒法的实施,毒品案件的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统一毒品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毒品案件特别是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经讨论研究后形成《纪要》草稿。 2008 年 5 月, 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纪要》进行了讨论。2008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又对《纪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纪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纪要》的起草,主要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有关会议纪要、院领导讲话和调研报告的内容,还参照了各地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它主要遵循和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突出《纪要》的指导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强调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留出法官裁量的空间,避免因规定得过死而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需要。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调严厉打击严重的毒品犯罪,同时考虑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三是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既注意吸收以往有关审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内容和有关会议精神, 保持各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精神之间的协调统一,又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切实解决毒品案件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
《纪要》与《南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审理死刑案件包括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了总结新的经验,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纪要》对《南宁会议纪要》等审理毒品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整理,对原有规定中已形成共识、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保留和吸收,对容易引起歧义或者存有矛盾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对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增加和补充,对不够成熟、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则暂不规定。所以,《纪要》出台后,除有关司法解释以外,《南宁会议纪要》等审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适用。
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只能认定选择性罪名中部分行为的定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