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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凯: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转载]张凯: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2012-04-11 0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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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张凯: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作者: 周方勇律师博客

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张凯



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这几天辛苦了,经过我的当事人何强授权,我担任何强的辩护人。之所以我称你们为尊重,是因为法律秩序及法律伦理之天然要求,而不是出于这几天我对各位的专业判断,更不是对公诉人荒谬逻辑的认可。今天,我站在辩护席为这几个年轻人辩护,我深感到荣幸,因为这里不仅仅有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也有众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五味杂陈,既感到恐惧又感到羞耻。让我感到恐惧的是:这个案件事实清晰、性质明确,几个被暴力侵袭的年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奋起反抗。之后非但暴力者没有及时追究反而自卫者却纷纷入狱,自卫者被常熟检察院却坚持控诉、常熟法院反复审理,被告人也已经被羁押将近一年之久。我更愿意相信这种坚持并非出于各位真实的专业判断,同时,我深深感到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我们的司法背后,左右着法庭,摆布着司法。让我感到羞耻的是:同为法律人,公诉人、审判长,可以违背一个普通人对正义的常识判断。


一、关于常识的论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就是常识、就是人类对正义、自由的天然判断。这也是为何美国只用一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团就可以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一样。因为对于正义的判断,法律专业人从来不比普通人更显得智慧,所以我的辩护不想在去论述犯罪构成等等理论。这些理论我的其他九位同行会论述的非常清晰,我只想讲讲常识。

      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以至入罪。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

1、2011年4月2日,作为公司员工何强与曾勇等人进行债务纠纷的谈判,未果。

2、当天中午双方电话,语言冲突,起诉书称何强要求张胜等人到公司。

3、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何强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


          且不说以上几点事实认定,在证据取得上存在众多瑕疵,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即使以上几条完全属实,也与犯罪相距甚远。对于暴力的反抗,是人类最淳朴、最本能的天然需求。我们甚至根本不需要消耗如此大的司法成本、根本不需要引经论点、根本不需要在繁琐的法律条文中寻求依据,而去论证、说明、阐述,在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面前,一切都显得迂腐不堪。

       本案中,事实部分我以为是无需证明的,因为视频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最清晰的依据。我们如此清晰的看到,几十人手持砍刀,冲入了何强等人完全私密的场所。我的当事人何强已经到了无法后退的地步,只有奋起反抗,才是维护自己生命、财产以及尊严的最后机会。在暴力面前,拿起武器是我们最后的正义,我不仅仅不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是罪犯,恰恰相反,我认为他们才是一条真汉子,一个勇敢的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尊严的汉子。当刀已经架上了脖子,当马上面临的是远远超过自己力量的死亡的危险或尊严的丧失,他们不是委曲求全、不是下跪求饶、不是迅速逃跑。而是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尊严。这是一种怎么样的品格,这恰恰是我们中华民族最缺乏的品格,我相信:只有具有这样的品格,才会是一个真正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有益处、使人类善良、公义需求得以捍卫的力量。我想:这几个年轻人用自己最微弱的力量去抗击强大的暴力,而誓死捍卫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的时候就是人类几千年得以进步所依赖的最宝贵的品格,他们的这种精神远远胜过了那些苟且的活在包括我们司法领域在内的很多人,不惜失去尊严与职业良心而去讨好、附随似乎可以左右自己命运的人和势力。

     在本案中: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

1、无论我们与别人发生了什么样的语言冲突,只要这种冲突没有干涉到公共生活。都无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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