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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

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
 
一、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
原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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