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再探讨

【找法网 刑事论文】摘 要:紧急避险作为大陆法系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点,各国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致力于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探讨。

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正对正”,紧急避险这一观念的形成,不仅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且凝聚着世界各国为追求刑事正义,实现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所付出的一切艰辛努力。因此,考量紧急避险就一定要平衡两端的合法利益,即紧急避险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有处罚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二分说。考察各国立法例,均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其中有如下两个特殊问题值得思考:
一、法益的比较问题
通常情况下,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而财产的价值大小一般又是可以量化的,但这些简单的理论在现实的案例中往往是无济于事的。
例如,因自己的小孩突发疾病,不马上送往医院便有性命危险,因而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或者酒后驾驶,将小孩送到了医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救助自己的小孩的生命而违反《道路交通法》等相关交通法规。这里侵害的法益属于社会公共安全这一抽象的法益,需要比较的法益为:一方面为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并由此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另一方面为自己小孩的生命。对此,应尽可能地比较可能发生的结果与实际得到救助的生命。笔者的观点是,从应然的角度看,这种抽象法益与实体法益的比较往往难以得出结论,故应从实然的角度看,如果事实上在超速送小孩去医院的路途中并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也就是“有惊无险”,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其他处罚如在我国给予其行政处罚是免不了的;如果事实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就不再考虑是否成立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的问题了,而是根据具体侵害的法益定罪处罚,如在我国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人的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
人的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指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他人的生命。该命题又可拆分为两个小命题:一是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多数人的生命;二是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另一个人的生命。概括起来,针对该命题有三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使用说。
(一)学说介绍
1.肯定说的主要支持者有法国学者卡斯夫、斯特法尼,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德国学者康德,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他们认为,生命在法律面前的价值是平等的,用牺牲等价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是违法阻却事由,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紧急情况下,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行为是人的原始本性的一种复苏,是法律不能规制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