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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涉嫌重大行贿一审辩护词

(案情简介:被告人因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高达21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期间,辩护人与被告人曾一度陷入绝望,因为行贿数额不可更改,只能从量刑上全力辩护。检察机关对于自首虽未当庭认可,但却无言以对。由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付某某涉嫌行贿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金田仿瓷涂料厂的价值至今未能确定,如果阜阳富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作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就应另行委托权威的评估机构对此重新评估。

行贿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得到,或能够变相的得到;第三类则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的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二、即使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由于其具有以下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在量刑时应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案起初系由纪检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其后才转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纪检部门对本案调查伊始,在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作为证人就给予积极配合,并为纪检部门查办相关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证言。

案件转入司法程序后,被告人在接到检察院电话通知后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前,即主动到检察院投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送钱的全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系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投案,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办案机关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交代了自己送钱事实,与受贿一方的供述基本一致,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性质,这一情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后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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