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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变轻罪的罪轻辩护成功案例:某某非法持有

重罪变轻罪的罪轻辩护成功案例: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简讯 (2014-07-18 15:27:44)

标签: 重罪变轻罪 罪轻辩护 陈瑞华 非法持有弹药罪 非法买卖弹药罪 分类: 工作心得

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案件简讯

本人和同事律师共同承办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今日宣判,当事人被判缓刑,现在已经出看守所在家,辛苦的当事人妈妈一年多来的失眠今日终得解决。

回顾本案,我们自审查起诉期满前一个多月介入本案,当时涉嫌的罪名为非法买卖弹药罪,同案共有八个被告,我方当事人位列倒数第二。

接受委托前,家属称时间紧迫希望我们尽快介入本案,因为据他们了解本案已经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退补马上就将结束,检察院表示收到退补材料后,再有十多天他们坚决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按照这个罪名,本案“买卖”的弹药数量将意味着年轻的当事人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他的青春、他的未来将都葬送在玩物丧志的痛恨中。考虑到本案的时间确实紧迫而且任务紧急,接受委托后,我们即刻展开工作部署并立即投入战斗,经过仔细阅卷、反复会见及与有关办案人员就观点的充分沟通,就关键细节依据类似情形已经先行从轻处罚判例提出建设性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将涉嫌罪名由原定的“非法买卖弹药罪”改为以“非法持有弹药罪”提起公诉,同样的数量罪名的更改带来的强有利的影响就是:本来对应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档次。

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罪名的更改大大减轻了审判阶段我们的辩护压力和工作难度,但是也不能据此而掉以轻心。由于涉嫌罪名的更改,导致辩护思路肯定要做大幅调整,将原来针对非法买卖行为转而针对非法持有行为进行罪轻辩护,我和李律师就辩护策略的选择和辩护词书写的技巧进行了深入探讨。

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七个被告人(一个已经单独提前被判)的辩护律师默契度极高,就案件不约而同的你中有无我中有你的抱团辩护无形中对检察院形成强有力的善意对抗,本案经过庭审,今日宣判,当事人被判处1年零8个月有期徒刑,缓期2年零6个月执行。据悉,第一被告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本案所有被告人当庭一致表示不上诉。

开庭完毕后,当事人家属赴当事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办理完手续,中午当事人即被接回家中。至此,我们的辩护工作圆满结束,获得了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并接到当事人妈妈的来电,表示谢意,甚感欣慰。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当时人家属 “实报实销”的判决期盼结果,但是,就本案持有弹药数量而言,这样的量刑当属较轻的判决,无论如何,当事人已经不再处于被羁押状态,当事人家属每日可以看到他,不再为他流泪,不再为他彻夜彻夜地失眠,也算是功德圆满吧。

由此可以看出,从买卖类罪名到持有型罪名的更改直接验证了陈瑞华老师的重罪辩成轻罪的罪轻辩护方法的可行性和高效性。这为以后类似行为的罪轻辩护指明了航向,我将继续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做好每一个经办的刑事案件。

附:涉案法律

1.《刑法》

   12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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