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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品怎么处罚的?上海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涉及假毒品案件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涉及假毒品的案件,由于其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出卖的,属于诈骗的性质,果获利数额较大,同时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误以为非毒品是毒品而加以走私、贩卖、运输的,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所谓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使其犯罪行为不能完成,因此,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论处。

3、行为人故意在毒品中掺杂、掺假,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以及贩卖因土法加工而含有较多杂质的毒品的,不论其中非毒品的成分有多少,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种情形中的毒品尽管纯度不高或者毒品成分较少,但按照刑法第35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只要其中含有毒品,就应当视为毒品,而非假毒品。

4、行为人误把毒品当作非毒品出卖的,只要查明其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是毒品,由于其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就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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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文志律师近期参与承办的刑事案件有:

毛先生 受贿罪、田先生 贩卖毒品罪、许先生 出售假币罪、刘先生 非法拘禁罪 、张先生 侵犯著作权罪 、黄先生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陈先生 抢劫罪 、曾女士 寻衅滋事罪 、毛先生 诈骗罪、郑女士 容留卖淫罪 、苗先生 贩卖淫秽品牟利罪 、龚先生 组织卖淫罪(协助卖淫罪)、刘女士 窝藏包庇罪 、孙女士 重婚罪 、方先生 敲诈勒索罪、鲁先生 涉嫌盗窃罪 、梅女士 盗窃罪 、           陈女士 聚众斗殴罪 等等,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刑事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万文志律师团队刑事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侦查阶段: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审判阶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万文志律师,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

【荣誉资质】:长宁区人民政府聘万律师为法律顾问,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民盟上海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民盟闵行区区委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税务分会副会长

【媒体报道】:  多次应邀主讲上海交大《致远讲坛》;做客东方卫视《深度105》、《东方新闻》;就“微博打拐”接受东方卫视记者专访;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劝架人之死》、《还我失踪丈夫》、《妻子派出的卧底》、《女儿的绑架案》等;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  

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万文志律师咨询、服务热线=150-2169-0596=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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