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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妨碍公务罪的概念及本罪的定罪处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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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妨碍公务罪的概念及本罪的定罪处罚(二)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6 1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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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妨碍公务罪的概念及本罪的定罪处罚(二)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作者:北京律师-武汉律师-戴涛律师
三、妨害公务罪的其他类型及其犯罪构成
1. 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行代表职责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2.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具体表现为,即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依据《红十字会法》予以确定。
3.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前几种类型不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表面要素。因此,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能认定本款犯罪的成立。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刑法第 277 条第 1 款。
四、妨害公务罪的罪数
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先前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7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法律咨询: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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