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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律博官网,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律硕士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精解(技术向)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网 / 2014-08-22
一、毒品类犯罪分类索引
图表中法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之法条。
二、辩点整理
(一)吸毒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人员又很容易在接触毒品的过程中同时触犯其他毒品犯罪。因此,在吸毒人员被指控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查清或者辨明吸毒人员的主观目的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
1.无罪辩护
(1)证据审查:如果吸毒人员是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辩护律师应当查明有无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2)数量审查:如果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辩护律师也应当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2.罪轻辩护
(1)罪名辩护: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却被指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引向“非法持有毒品罪”,使其获得更轻的刑事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虽然存在购买毒品的行为,辩护律师也应当提出不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的辩护意见,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情节辩护:对于以贩养吸的情况,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然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
张某是吸毒人员,自1996年就开始吸食海洛因,1998年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后张某购买海洛因300多克被当场抓获。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坚称此次购买是用于自己吸食。公诉机关认为,从数量上看,300多克海洛因不可能全部用于个人吸食。张某辩称还有一部分是为他人代买的,也只是用于吸食的。辩护律师强调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弱势群体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组织、利用、教唆、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作为这种被利用、被诱骗甚至被胁迫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的辩护律师时,可以依据《刑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刑事政策提出对特定人员从宽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1.在定罪和量刑上
在定罪上,首先要考虑被组织、利用、教授、雇佣的人员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上,如果残疾人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应当适用死刑。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这些特定人员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还要考虑这些特定人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甚至是被胁迫参加参加犯罪的,提出属于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2.在强制措施方面
考虑到这些被组织、利用、教唆、雇佣的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可能出现不适宜羁押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这些人员被羁押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