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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工程未竣工即更换装修公司,施工量

 

张雷律师按:因为对装修公司的工作不满意,业主公司连续更换了三家装修公司。但因为未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导致业主公司后期提出的违约诉讼完全败诉。张雷律师建议出现质量问题时,争取协商解决。必要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20080415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装修业主公司位于浦东某室的房屋。该房屋之前由另一家公司装修,工程进展没多久,业主公司就解除了与之的装修合同,找到了本案中的这家装修公司,委托这家装修公司继续施工。

(张雷律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虽然《合同法》规定了业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同时还规定了造成装修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然而,装修进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公司因为不满装修质量而更换装修公司的情况,但如此做法,会使业主公司在后面的诉讼中承担及其不利的法律责任。)

 

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计价方式。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即派驻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但后期,业主公司发觉装修公司施工拖沓,数月尚未完工,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此业主公司多次要求装修公司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完工,但被装修公司拒绝。业主公司前后共付给装修公司工程款27万余元。

(张雷律师:如果装修公司施工拖沓,业主公司可以追究装修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装修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业主公司应当首先要求装修公司进行修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工程质量不合格,且装修公司拒绝修复的情况下,业主公司才享有单方解除权。)

 

因为业主公司急于使用施工项目,遂在未向装修公司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业主公司就委托了案外的第三家装修公司继续装修。期间,为了妥善解决和本案装修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业主公司做了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是找到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公证;第二是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质量鉴定;第三是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工程审价。

(张雷律师:业主公司采取上述三个步骤,用以证明装修公司的施工有质量问题,因此产生的修复费用要由装修公司承担;用以证明装修公司施工量的多少,以此方便和装修公司进行结算;用以证明装修现场的实际情况,用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公证、质量鉴定、审价都是业主公司单方面进行的。)

 

工程竣工后,业主公司向装修公司提起了诉讼。因为业主公司自己审计的结果是装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审价结果只有21万,故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6万元;因为装修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公司委托第三家装修公司修复的费用是3.5万元,故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修复工程发生的损失3.5万元。

(张雷律师:如果业主公司的证据被法庭采纳,认定了装修公司的实际工程量和造价,认定了业主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则业主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本案当中装修公司并没有提出反诉。)

 

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则认为,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对装修公司完成的施工量未进行结算,装修公司也不认可业主公司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结论,施工现场的公证书中仅有施工现场的若干照片,无法通过几张照片就审核出装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而业主公司现在也不同意申请进行审价,故业主公司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对业主公司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雷律师:因为业主公司是单方委托的审价和鉴定,所以该结论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然,如果是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的审价和鉴定,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公证,本案中的公证没能完全显示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导致仅存的几张照片不能确定装修公司的施工量。建议如果当事人一定要进行施工现场的公证,可以委托公证处,对施工现场实际测量的整个过程,进行摄像和拍照等类型的公证。实际测量的过程,可以作为今后再次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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